如何设立民间调解机构
法律分析:民间调解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社区设立。个人不能成立调解委员会,更不能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有纠纷需要调解的,建议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设立的司法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我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都有详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中国的人民调解活动有着历史传统。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