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刚来璧山不久,就听到W县长对一个重大的历史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站在别人的角度思考”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三条原则的确是解决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仔细一看,自有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以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有解而难以解,或者无解而必须解。能做的不容易做,不能做的一定要做。往往是因为我们在做事的过程中偏离了法律和政策的正常轨道,做出了不恰当的改变或妥协。这样一来,我们就忍不住不讲道理,气急败坏,进退两难,非常被动。
待人处事无非是情、理、法;但历史遗留问题就是这么难解决,往往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的。有些问题是“法律容不得感情”。* * *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无理取闹”,* * *做出了承诺却没有兑现。即使这个承诺不符合法律和政策,我们也不能否认普通人要求* * *兑现“问题承诺”是不合理的。虽然不难找出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但“追究人”并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要追究具体人的责任;所以,围绕“要解决的事情”,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明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正是体现其本质的有效套路。
意见不合的问题,只有求同存异才能解决;所寻求的“相同”必须是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一致——前者意味着“尊重历史”,后者意味着“遵守法律”。为了逃避或推卸责任,否认实际发生的事情,是最不合理、最不诚信的表现,也是问题最终解决的最大障碍;事实争议消除后,一定要对事情的性质进行评价和判断,因为“真”不一定是“对”。判断“对”或“错”,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要用公认正义的“大道理”去超越各方利己的“小道理”——法律尤其是强制性法律是价值判断的先验标准,既不需要选择,也不需要挑战,构成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无论中国现有立法有何缺陷,就其滞后于实践的总体特征而言,法律总是灵活的。如何解释语义模糊,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如何选择法律冲突,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往往被归结为* * *,在处理时要特别注意“换位思考”,相互关爱。“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更重要。如果仍然思维僵化,坚持条文“宁负人民,不负法律”,只会进一步激起民怨,恶化局势,甚至导致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漂亮。只知道用法去“踩刹车”,不知道用法去“加油门”,必然很难,也很难做到。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都是试图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后果。事实证明,在一件事上占便宜只是小聪明,大智慧是寻求安全稳妥的解决方案。作为一个官员,我们必须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在提出想法、做决策、推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有全局观和长远眼光。切不可头脑发热,不计后果,只顾眼前而不顾后患。人事有起有落,但留下的失败和指责会长期严重损害* * *的公信力。后人要花费很多倍的精力和财力为“前辈”的错误“买单”——“你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让我们尽力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过去。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如下:1。财产登记信息不完整。
在办理这些房屋的置换、换证手续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转移登记前,需要换证,完成产权登记的信息。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名下再续办,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
本案中,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为原产权人换发,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在[]名下。原产权人领取证书后,立即与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户口本有记录的,可以提交户口本;更多的时候,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谐音,村民委员会可以出具证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验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超面积宅基地登记发证应当按照不同历史阶段,
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其土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办理权属登记;从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农村村民如果面积超过当地标准,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产权证备注栏注明超标面积。 另行建房或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现有房屋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当地标准重新进行权属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之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之后建造的房屋,房屋土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规定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入房产面积,应当在房屋平面图上标注,并由申请人签字。5.房屋位置不清楚或一人有多套房屋。
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房号对应证明,并按照统一的现门牌号码进行登记。6.一房多证。
如果产权人是同一人,可以注销一个房产证;产权人不同的,只要当事人能协商确认权属,就登记。如有分歧,当事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建筑面积和四错。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邻里、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进行重新鉴定。
8.房屋所有人不是集体组织成员。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1]第178号)“已拥有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或者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 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能够提供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搬迁证明,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给予登记。
由于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解决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在实际工作中,要站在群众的利益上,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各部门的联动,真正实现登记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