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建筑?

马向明最近,广州越秀区的两座民国历史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被开发商在深夜拆除。这一令人震惊的事件引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建筑不是文物,但却是广义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定义,是指“经市县人民确认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体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众所周知,文物受法律保护,不能拆迁。

今天,没有哪个开发商会傻到去拆文物。

但是为什么要保护不是文物的历史建筑呢?这有两个原因。

第一,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的推进,很多地方大规模的旧城拆迁建设,导致城市的历史随着拆迁而流失,新的建筑越来越多,城市却变得越来越孤立,越来越雷同。

因此,人们呼吁保护反映城市历史的街区和建筑。

其次,从文物保护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真实的历史信息和价值”的目标,就必须“保护文物及其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通俗地说,文物的保护必须与其周边环境一起保护。否则,如果只保护文物本身而不保护其存在的环境,文物单位的价值和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这几年的一些案例,远的不说,比如省内某市南雄市三营宝塔广场改造就是典型。虽然作为国家级文物的三应塔并未遭到破坏,但在周围原有的民居被拆除建起广场和多层建筑后,三应塔像盆景一样矗立在中间,失去了它的意境和意义。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对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保护。

并规定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方可申报为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文物用地应当达到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历史建筑不是文物,所以其保护要求不如文物全面。

文物保护应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保存文物现存的物理状态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因此,文物的利用方式不能改变,也不能破坏或重建。

但历史建筑的保护首先不应拆除其有意义的部分,维护和改善应保持原貌和风貌不变,但在使用功能上可以更加灵活。

例如,在历史建筑中允许重建设施,甚至改变内部结构。

历史建筑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鉴定,通常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并根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提出评估意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拟定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由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广州的这两座建筑建于上世纪40年代,其中的妙高台是粤剧大师薛觉先的故居。

根据向市政府的报告,* * *于去年5月组织了专家调查。专家建议将妙高台1、3号,金陵台2、4号,石树路69号作为历史建筑保留下来,于是停止了拆迁,相关* * *部门下达了慢拆令。

然而,广州的历史建筑名单尚未公布。就在这间隙,发生了这样一件悲伤的事。

(作者是省城乡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