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不是文物,但却是广义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定义,是指“经市县人民确认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体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众所周知,文物受法律保护,不能拆迁。
今天,没有哪个开发商会傻到去拆文物。
但是为什么要保护不是文物的历史建筑呢?这有两个原因。
第一,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的推进,很多地方大规模的旧城拆迁建设,导致城市的历史随着拆迁而流失,新的建筑越来越多,城市却变得越来越孤立,越来越雷同。
因此,人们呼吁保护反映城市历史的街区和建筑。
其次,从文物保护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真实的历史信息和价值”的目标,就必须“保护文物及其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通俗地说,文物的保护必须与其周边环境一起保护。否则,如果只保护文物本身而不保护其存在的环境,文物单位的价值和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这几年的一些案例,远的不说,比如省内某市南雄市三营宝塔广场改造就是典型。虽然作为国家级文物的三应塔并未遭到破坏,但在周围原有的民居被拆除建起广场和多层建筑后,三应塔像盆景一样矗立在中间,失去了它的意境和意义。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对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保护。
并规定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方可申报为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文物用地应当达到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历史建筑不是文物,所以其保护要求不如文物全面。
文物保护应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保存文物现存的物理状态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因此,文物的利用方式不能改变,也不能破坏或重建。
但历史建筑的保护首先不应拆除其有意义的部分,维护和改善应保持原貌和风貌不变,但在使用功能上可以更加灵活。
例如,在历史建筑中允许重建设施,甚至改变内部结构。
历史建筑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鉴定,通常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并根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提出评估意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拟定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由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广州的这两座建筑建于上世纪40年代,其中的妙高台是粤剧大师薛觉先的故居。
根据向市政府的报告,* * *于去年5月组织了专家调查。专家建议将妙高台1、3号,金陵台2、4号,石树路69号作为历史建筑保留下来,于是停止了拆迁,相关* * *部门下达了慢拆令。
然而,广州的历史建筑名单尚未公布。就在这间隙,发生了这样一件悲伤的事。
(作者是省城乡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