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也就是版权,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本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版权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小说:以刻画人物为中心,通过完整的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体裁。这里明确的是,著作权保护一般是针对单个作品的,小说本身符合这个条件,受著作权保护,但“小说中的名字”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因此不能受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角度来说,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需要三个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金庸小说中的人名是小说中人物的名字,属于小说的组成部分之一。个别来说,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如《射雕英雄传》中的成吉思汗、《射雕英雄传》中的丘处机,因为不符合原创性的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说中的虚构人物,如笑傲江湖的东方不败和《雪山飞狐》中的胡一刀,凝聚了一些智力成果。但由于金庸小说几乎风靡全球华人圈,东方不败和岳不群已深深嵌入社会文化之中,作为版权保护不利于保护大众利益。因此可以归属于公众的知识领域,并不单独构成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畴。退一步说,即使“小说之名”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但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后是否构成侵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原因很简单。一般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构成侵权。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具体来说,网络游戏使用“金庸小说的名字”。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与金庸小说的名字没有直接联系。网游开发商不可能仅凭金庸小说的名字就直接推导出网游。如果不涉及金庸原著小说的原著内容,如情节结构、经典台词、人物与人物关系等,一般不认为侵犯了金庸原著小说的著作权。否则涉及到金庸原著小说从文字作品到电脑软件作品的解读、改动和修改,不同于只使用“金庸小说的名字”。显然,仅使用“金庸小说中的人名”很难构成侵权,但涉及到对作品的解读、改动、修改时,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更大。总之,无论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还是从领域的角度,都很难判断“小说中的姓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