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的法律规定

通行权是指不动产一方因自然环境条件决定没有其他出路时,通过相邻另一方的土地和通道的权利。一方必须经过相邻方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允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支持。但是,如果有条件再开一个渠道,可以再开一个渠道。

一、最高法院关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了一些规定。

1.一方必须经过相邻方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允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支持。但是,如果有条件再开一个渠道,可以再开一个渠道。

第二,相邻通行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由于互相争吵和报复,邻近的党派之间的矛盾加剧了。相邻方之间有矛盾或者关系不好,不及时解决,积怨较深,导致相邻方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方的利益,马上就会发生冲突。

(2)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交通、排水中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当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在大多数相邻通行权纠纷中,土地管理权利人片面强调自己的有利观点,对法律规定断章取义,认为自己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宅基地使用证,就享有对相应土地的合法专属管理权,完全排斥相邻当事人使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从而引发纠纷。

(3)相邻权纠纷本质上是物质利益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提起诉讼大多是为了利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其次,提起诉讼需要相邻方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第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不愿意放弃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三,通行权与相邻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区别。

1.第一,相邻土地的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但只是一种通行性质,而相邻土地的临时使用则是一定期限内对他人土地的临时使用。

2.二是相邻土地通行权一般不需要订立合同,而相邻土地关系的临时使用往往是相邻双方事先订立,约定相邻土地的使用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使用后及时退出。

3.再次,相邻土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造成他人损失,相邻权利人不必支付,在相邻土地关系的临时使用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建造、修缮房屋,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煤气管道,需要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