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清算的历史变迁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宋朝开始在京畿设置常仓。景德镇三年(1006)以后,在全国各地广泛设置,除边县外。根据每个州的人口,剩下供款的金额是20万到200万。每年夏秋两季,粮价便宜,市场价涨三五文。粮价贵时,减收不得低于资本。超过三年没收割,就重新装粮,很容易用新粮。荆之后,由于长平粮食过剩,三师缺粮,常调长平帮忙补军费。熙宁二年(1069)实行青苗法,用青苗法代替恒量平仓法。积累的1500万块钱(包括广汇仓库积累的钱)也作为青苗钱,每年夏秋前贷出,收获后分两税偿还,承诺分成两部分。七年后改为一半钱收利息,而青苗一年只发一次,一半降价。九年,长平钱物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万余件。绍兴九年(1139),改建正则仓后,恢复了散收的老办法。主干道(1167)三年间,长平、益仓两地道路累计石料357.9万米,资金287.1万元,大部分是虚的。比如忻州,户口本上有93000石,上报的数量是68000石,复录量只有12900石。不断的清算已经名存实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1174)建立了不断清算制度,丰年市场价提高十分之二,节俭年市场价下降十分之一,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但很快就被废除了。章宗明昌元年(1190)复置,按县帐数,三月储粮,使刑司、诸路规划司也能接收。这三年因为经常挂名,给地方官颁了《勤政懒政赏罚法》,定制了离州郡六十里以内的要设在州仓,六十里以外的不设。原来的3月储粮改为按户数储粮,2万户以上30000石,5000户以下5000石。在过去的五年里,中国有519个仓库,积累了3786万石粮食。明太祖洪武三年,各县奉命在四乡(永乐年迁市)设立储备仓,储存官钞以备赈济。在饥荒年代,秋成向人民借钱并偿还,因此它被定制了一代人,取代了定期清算。明朝末年,在辽东和燕绥的一些边境城镇设置长平仓。清朝顺治年间,各府、州、县设长平、义和、社仓,并责成道士负责,每年编制上报户部;十七年定下五谷丰登的办法,春夏收割,秋冬归还,价格公道。万一发生灾难,就给予救济。康熙年间,决定春借秋还,每石取一桶利息;各地储存在长平、一枝的粮食,总会留在此地救济。还规定了大中小县应储存的粮食数量。后来由于缺钱,县官奉命“劝退”常平等粮库。“永远留在自己的故土”这一规则往往得不到执行。中期以后,弊端越来越严重,各地经常收绝大部分钱粮,只是名义上的,不能平抑粮价,做好灾荒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