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欠税?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缴纳欠缴的税款,同时按日加收欠缴税款0.5%的滞纳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欠税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不纳税、滞纳金和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十条未纳税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知晓情况,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纳税人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阻止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