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增值税制度是我国流转税的主要税种?2 .试谈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由于其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历史上没有一个税种能像当年一样,在几十年内遍布全球。增值税起源于50年代的欧洲。随着欧洲国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国成功地改革了旧的营业税,建立了增值税。在美洲,从1967到1985,巴西、乌拉圭、智利、秘鲁等13个国家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在非洲,从1955到1959,突尼斯、科特迪瓦等6个国家也实行了增值税。在亚洲,从1977到1986,菲律宾、韩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省先后实行了增值税。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已成为一种国际税收。

理论探讨已经显示了增值税的优越性。从增值税征管方式来说,有很多优势:(1)税负公平,竞争有利。(2)税基广阔,收入稳定。(3)自动审核和严格征管。(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5)有利于国际贸易。

增值税不是完美的,有明显的缺陷:(1)增值税是累退的。(2)增值税对价格有影响,可能造成价格被动性,诱发通货膨胀。(3)增加了征管成本。(4)存在偷税漏税的潜在可能。(5)与其他税制的兼容性。尽管如此,权衡利弊,我们不能否认增值税的巨大优越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尽量避免。

增值税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1)增值税征收范围。20世纪末,我国仅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和服务业等劳务征收营业税,对农业征收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所以必然会出现:第一,在这些特定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二是存在不公平的行业税负;三是征管难度大,各连接点存在分割差异问题。因此,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现增值税的标准化、统一化和简单化。(2)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不予抵扣。这样,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税负更重,不仅导致技术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税负不公平,也不利于再生产投资,不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和进步,还导致重复征税问题,与国际惯例有所不同。因此,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投资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进一步改革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内需,扩大投资,加快建立企业投融资体系。(3)减免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后来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颁布了一些减免税政策,减免税项目过多,未能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效率和简易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取消大部分免税项目,并根据经济环境的逐步改善,鼓励对科技产业的税收减免。

如果说,20世纪下半叶,新中国税收立法滞后于税制改革,主要是政府主导模式推动了改革,流转税制度立法也滞后于所得税制度立法。到目前为止,所得税制度中有两部真正的法律,即个人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然而,在我国税制中占据主体地位的流转税制度至今连一部真正的法律都没有。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流转税体系中的统一工商税收在1958年被NPC常委会原则通过,但在1973年,统一工商税收在中国开征,并被工商税收取代,即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税收试行条例》。到1984,第二步税制改革涉及工商税务改革。当时工商税收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自己的税收条例(草案)。到1994,实行新税制改革,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形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合一的格局。此时,国务院仍颁布了三税暂行条例,并向全国发布。到了20世纪末,中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暂行条例最初公布的时候还是原来的条例,形式和内容都没有变化,甚至连改成正式条例这一步都没有做。相反,法律往往被通知、条例、领导人的指示和指令所取代。据说这种形式对推进改革和征收管理很有用。人们不禁要问,如果领导不在位,这些言论还会继续有效吗?这种以言代法的做法值得深思。21世纪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也是依法治税进入实质性实施的时代。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对我国的几个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制定物权法,甚至证券交易税也要有物权法。否则,这些主要税种不仅难以保证征收。税收法律制度是巩固和发展税制改革成果的有力武器,也是中国加入Wto后实现法制透明和统一的客观要求。

为此,我曾在1998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三税”的立法提出过这样的方案:增值税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消费税和营业税应正式规范。《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当年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不利于增强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特别是增值税,是流转税制中的主体税种。由于其地位和影响以及随后其内容的调整和变化,如果仍然采用《暂行条例》,与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并且在流转税上,虽然不能对消费税和营业税进行立法,但是增值税必须立法,从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到正式条例再到法律。国务院税务机关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计划,提交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将提交NPC常委会审议通过,作为增值税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流转税领域的法治化。同时,消费税和营业税也要根据这些年的实践和经验,由暂行条例修改为正式条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