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发展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形势,钢铁产能保持合理规模,具体规模可在规划中解决。钢铁综合竞争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中国成为钢铁生产大国和世界竞争强国。第二条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到2010年,我国钢材产量将有较大提高,大部分产品将基本满足建筑、机械、化工、汽车、家电、船舶、交通、铁路、军工和新兴产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行业的发展需要。第三条通过钢铁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兼并重组,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重点企业集团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0年,钢铁冶炼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国内十大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2020年将达到70%以上。第四条通过调整钢铁工业布局,不合理的布局到2010将得到改善;到2020年,形成与资源能源供给、交通运输配置、市场供求、环境容量相适应的更加合理的产业布局。第五,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提高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能降耗。最大限度地提高废气、废水、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零排放”,建立循环钢铁厂。钢铁企业必须开发余热和余能发电,500万吨以上规模的钢铁联合企业要努力实现自供外供。2005年,全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0.76吨标准煤,吨钢可比能耗为0.70吨标准煤,吨钢新增用水量在12吨以下。2010分别降为0.73吨标准煤、0.685吨标准煤和8吨以下;2020年分别减少到0.7吨标准煤、0.64吨标准煤和6吨以下。也就是说,未来十年,钢铁工业将在降低水资源消耗总量、提高能源消耗总量的前提下,实现适度总量发展。第六条2005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达到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第二章产业发展规划第七条国家通过发展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引导钢铁工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钢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2003年钢产量50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家钢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集团规划,经必要的衔接平衡后,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国家发改委(NDRC)不再审批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企业在办理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审批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NDRC备案。第九条其他钢铁企业的发展也必须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第三章产业布局调整第十条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国外资源利用等因素。调整钢铁工业布局,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钢铁合资企业、独立炼铁厂和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要依托现有有条件的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改造和扩张。新增产能要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扩大钢铁产能。

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和大都市区不再扩大钢铁冶炼产能。区内现有企业要调整组织结构、设备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压产搬迁,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第十一条从矿石、能源、资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来看,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内陆地区钢铁企业要结合当地市场和矿石资源情况,以矿定产,不求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可持续生产为主要考虑。

东北的鞍山-本溪地区铁矿资源丰富,靠近煤炭产地,有一定的水资源条件。根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该地区现有钢铁企业要按照联合重组、打造精品基地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中国北方,水资源短缺,产能严重过剩。按照环保和生态的要求,以结构调整、兼并重组为重点,严格控制生产装置的不断增加和产能的扩大。首钢随河北省钢铁工业搬迁重组。

华东钢材市场潜力巨大,但钢企布局过于密集。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骨干企业可以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生产集中度和国际竞争力。

中南地区水资源丰富,水运便利。东南沿海地区要充分利用深水港口条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钢厂搬迁,建设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西南地区水资源丰富,攀西地区铁矿、煤炭资源丰富,但交通不便。现有重点企业要提高装备水平,调整品种结构,开发高附加值产品,根据矿石的可持续供应能力确定产量,不追求数量的增加。

我国西北地区铁矿石和水资源短缺,现有骨干企业应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需要为主,不追求生产规模的扩大,积极利用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