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有
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介绍如下:
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债券、国库债券、特别债券、金融透支或贷款。详情如下:
1,公债,这是一种长期债务,一般超过1年甚至10年或10年。通常用于国家大型项目投资或大型建设。发债时不注明具体用途和投资项目。
2.短期国库券是短期负债。大多在1年以下,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等。
3.专项债券,即具有特定用途的债券,如我国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财务透支或借款。当公共债券、国债和特种债券仍不能弥补财政赤字时,就将剩余的赤字透支,向银行借款。透支一般是暂时的,部分在年内偿还。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只有在下一年度财政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发行国债的收入)时才能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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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的发展
1,1981-1986,国家信用初级阶段。改革之初,发行国债的出发点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当时由于财政简政放权让利,一方面为改革提供补助等辅助手段,加大建设规模,收支矛盾日益扩大。
单纯从央行借款或透支,容易造成通货膨胀。所以当时我们同时采取了两种方式来弥补赤字:借款和发行国库券。国债于1981年发行,主要面向个人和单位,期限为10年。
2.偿债高峰期1986-1991年。这期间,国债偿还问题出现了。1986年还本付息额只有50亿元左右。然而,后来,还本付息的规模日益增加。此时,除了发行可转债或延迟偿还单位部分到期债务外,主要通过发行新债来偿还旧债。
3、1991-1996走向市场化。从1988开始,国债二级市场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1991,二级市场全面放开。一级市场,1991年,实行证券中介机构承销方式。1995实行招标发行试点。1996进行了重大改革,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