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奴隶制崩溃,封建制逐步建立。此时,战乱不断,王权衰落,宗法制日渐衰落,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
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在立法过程中,他们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司马迁总结战国立法说:“不要亲昵,不要贵贱,脱离法律。”可见,这一时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主张的“亲”“尊”的等级制度。正是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将儒学推向了高潮。为了实现意识形态领域的专制,秦始皇使用了“焚书坑儒”的极刑,沉重打击了儒家思想。然而,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土壤中的儒家文化并没有消亡,而是进入了休眠期。一旦时机成熟,一定会继续蓬勃发展。
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时,汉朝封建专制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封建诸侯势力逐渐强大,与中央政府矛盾尖锐。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经过他的改造,吸收了中庸中的“败民延君、君延天”等思想,墨家的“君治天”、道家的“阴阳相合”,提出“施刑者为德辅;殷,之助也”,“大德小刑”。立法上实行德刑结合:先用道德教育,教育无效,再补充惩罚。
因此,各个历史阶段的统治模式、统治思想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是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主要驱动因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鲜明的维护封建统治的色彩。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普遍存在,生产技术的传承发展和生存生活的延续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基于此,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存在一种抑制力,这是亲权、父权和夫权产生的基础。同时,小农经营除了难以预料的天灾人祸外,主要依靠生产经验、技术和劳动力,这就决定了生产经验丰富的长辈和体力充沛的男人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养成了人们重视经验和从众的保守性格和不更新技术扩大生产的习惯。自然就形成了长辈对下一代、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控制,这必然强化家庭内部的宗法关系。强化后的宗法关系与实际生产相结合,必然形成更加巩固的宗法小农经济。这两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反映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必然会推动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由于封建剥削和压迫的加强以及农民起义的不断爆发,它变得日益尖锐。无论从政治还是经济方面来看,这种趋势都严重阻碍了封建大一统的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在意识形态领域,汉初虽然推崇黄老,但先秦各派学说仍在各地流传。儒道两家虽然与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斗争交织在一起,但它们的特点是尖锐对立,互不相让,即明、墨、法、阴阳家、纵横家等其他学派在活动中也各有代表。这样就出现了董仲舒所说的“师各不同,人各不同,百家争鸣”的现象,造成了“上层不统一,治制数变,下层不知存”的现象。这是试图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一的统治者,尤其是那些不得不认真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封建统治者不禁感到,延续汉初推行的无为而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除了在政治、经济上采取各种新的措施外,还应设法创造一种与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的统一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来统一思想,既要麻痹和束缚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意志,又要控制和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力。就这样,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后,汉武帝采纳并实施了他的所谓建议,“六艺之科,非孔子之术者,皆尽力不进”。随着儒家成为官方学派,儒家经典受到推崇,儒家经典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习俗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在法律上,以这种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这种指导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儒学,是董仲舒创立的新儒学,不同于先秦儒学。一方面,它将先秦儒家神圣化、神秘化,使之成为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并通过政治权力的力量,将原本只是政治伦理的一种表述的儒家说法推崇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吸收了其他学派特别是法家、黄老学说中对当时统治有利的内容,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这样,反映到法律思想中,我们就从神学方面把法律的起源、本质、功能和目的解释到法律的具体运用上,从而达到“天应在上”的要求。既对秦代适用申、商、韩非之法的理论与实践持严格批判态度,又强调“以德为主刑”、“以德为慎”,同时又注重“学刑名之术”;既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又强调礼法结合、经法互用。甚至把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和“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它以先秦儒家经典为准绳,随意引用,要求一切不违背《公羊春秋》的微妙含义。同时将其与神学说教相结合,提倡“天罚”、“天罚”、“冬刑”,使司法审判带有一丝“神判”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