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史的演变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祖仪式为中心的“礼”逐渐从习惯演变为法律。

夏初法制尚处于初级阶段,《左传》中记载的“禹刑”,即天罚罪的法律观念,很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后期氏族的习俗而积累起来的习惯法。

到了商朝,中国古代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律已初具规模,所谓“刑名随商”。

商代流行以伤害人体为主的五刑(莫、莫、莫、公、),但处罚手段不规范,没有严格的刑罚体系。

春秋初期诸侯国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

中期以后,景甜制度被破坏,郡县制逐渐取代分封制,王权衰落,政权下移,宗法制度衰落,奴隶制崩溃,封建制逐渐确立。

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法律制度发生了变化,最重要的改革是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当政时,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由和邓创制的竹刑便于携带和传播,是法制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早期封建社会

战国时期,在各诸侯国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利用政权的力量,进行旨在发展和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在各国建立封建政治的政治改革运动。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典》,分为六章:贼、贼、网(或囚)、捕、杂、备。立法技巧初步成熟,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是后世法典的起源。

后来商鞅进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将法典带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典改编为秦律,以法字代替法字,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必要性,是一种稳定的、普遍的规则。从此,中国古代法典都以法字命名。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的政权和法律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代法律秩序众多,体例和内容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也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章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法、兴法、稳法三章,产生了九章法,俗称汉法。

汉代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刑罚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至此中国的刑罚制度已经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

在司法系统中,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和审判系统。

“春秋判狱”是儒家文化渗透到法制中的直接体现。其实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调查行为人的动机;那些动机邪恶的人,即使企图犯罪,也不可避免地要负刑事责任;首犯将受到严惩;主观上没有邪念的,从轻处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魏国新律、东晋晋律(又称太史律)、北魏北魏麟趾阁律、西魏大一统、北齐北齐律、北周大律等。

这一时期,封建法律形式越来越完备,章法设置越来越科学,刑罚制度越来越规范,礼法越来越融合,其中北魏的法律是隋唐的起源。

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把“八项意见”和“公务”写进了法律。

所谓“八条意见”,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受免刑、减刑的规定。

“官职”是指官员犯了徒刑之罪,依法允许用官货和爵位来赔罪。

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邓文谷”直诉制度。

邓文鼓位于法院之外,有不满的人可以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打鼓。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改革后。

封建社会的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代的《黄恺法》,它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有了显著的改进。它是对秦汉以来法律的总结,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代以“德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之用”为法律指导思想,将封建立法推向了一个高峰,包括《武德法》、《贞观法》、《永惠法》、《蜀国法》、《开元法》、《大中刑法总分类》、《唐六典》等。

其中以永辉律和律书合称永辉律书最为著名。本文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和法律注释的经验,既从历史上追溯了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说明了它们的演变,又尽可能地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法律的理论基础。

使“疏”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之狱,皆以疏为析”成为统一解释法律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和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初制定的《宋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布的封建法典。

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租佃关系和出售田产房屋制度,以活动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残酷,断棍、刺死、对配等酷刑的滥用是刑事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杂撒》、《致远信鸽》、《大童渊志》和《元张颠》。

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明显的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人民分为四个阶级:蒙古人、色目人、* * *、南方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也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晚期

明朝的法律比起唐朝的法律要严厉很多,所谓“孰轻孰重”。

明太祖的指导思想是“重典治乱”。

《大明法》增加和丰富了强化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内容,是一部较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明太祖亲自制定了《大高》,收集了当时官民以重刑惩治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明太祖对臣民进行训诫,直接体现了重典的思想。

为了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的权责,更好地集中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清惠殿康熙抄明惠殿,制定康熙惠殿,后被雍正等四朝修订。

详细记录了从清朝开国到光绪年间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事例和活动原则。

它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