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必须满足的条件
对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该国或国家机关已经以公开、持续和贯穿的方式对所主张的水域明确行使管辖权;
2.这个国家的行为被其他国家容忍。在实践中,反对他国的国家的形式、时间和数量对主张国历史权利的形成有影响。
从内容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外交实践,如条约、宣言等外交文件;二是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如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判决;三是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政命令等。毫无疑问,要证明一个国际惯例的存在,必须用丰富可靠的事实、行为、材料和文件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毗邻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省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其他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陆地一侧的水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领海基线由直线基线法确定,该法由连接相邻基点的直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从每一点到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毗连的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是一条从每一点到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