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地方自治的历史是怎样的?

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源远流长,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近代以来,地方自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自治传统依然存在。比如1888和1894两部地方政府改革法,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1974的地方政府法也保持了地方自治的传统,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享有一定的独立地位。如今,地方自治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现代英国政治起源于中世纪的政治制度”。目前国内对英国中世纪机构史的研究数不胜数,但单独研究地方自治的文章并不多。

首先,英国王权的“有限”性质为地方自治提供了自主权

英格兰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的权力从何而来?王该向谁负责?钱乘旦先生在他的著作中作出了精辟的回答:“王者以战为义。”。总之,“王”刚出现的时候,既不神,也不太注重血统,与天国无关。国王的出现完全是社会职能的需要——部落在维持自身存在和扩大领土范围的时候,需要军事领袖来领导部落进行战争。当王权发展到下一阶段,国家已经出现,“王”成为社会的统治者,而不是蛮族中最勇敢的统帅。即使在这个国家,“国王最大的经济职能是分封土地和征收封建债务。”他的权力来源于此,也受制于此。

第二,英国权力的多样性为地方自治提供了生存空间

在中世纪的英国,基督教会对其社会有很大的影响。自6世纪传入英国以来,基督教会的势力迅速发展,不仅渗透到王国的政治生活和经济领域,而且主导了整个意识形态领域。诺曼征服发生时,欧洲还处于“信仰时代”,教会势力无处不在。在随后的数百年间,王权与教会权力的斗争与妥协交替出现,影响了英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孟广林在著作中对王权与教会权力的关系做了精彩的评论:诺曼征服后的一个多世纪里,封建王权与教会总体上处于“二元统一、对立”的状态。在王权的保护下,教会贵族成为封建主要阶级和统治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的支持为王权提供了宗教神权的保障,为国王的政治集权输送了大量高素质的神职人员和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