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提供了衡量银行体系稳定性的统一基准。1988资本协议发布后,“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已被国际银行业普遍认可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指标,8%的最低资本要求仍被遵守,并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国际组织在评估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时,资本充足率的水平也是最重要的指标;评级机构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分析,也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的判断。正是在1988资本协议的推动下,资本监管发展成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2.增强了全球银行系统的安全性。为确保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1992年末达到8%。发达国家的银行通过增加资本工具的发行,减少信贷规模,调整信贷结构,扭转了资本充足率长期下降的趋势。到1992年末,G-10国家大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十国集团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988年末的9.3%提高到11.2%。上世纪90年代,北欧国家、墨西哥、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但没有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也与主要经济体银行体系抗风险能力增强有关。
3.它促进了风险监管理念的形成和发展。1988的资本协议体现了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外部转向银行内部。此前,银行监管强调对银行的外部约束,而很少关注银行自身的风险。1988资本协议在国际上首次要求银行持有与其资产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增加了对银行风险的关注。二是突出动态监管理念。商业银行的风险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持续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并能动态约束商业银行防止风险的盲目扩张和积累。三是促进对表外风险的关注。表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可以使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资产负债表的束缚,短期内实现快速增长,但对银行的破坏性也极大。1988协议加强了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风险的认识,提高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三)1988资本协议的缺陷
1,涵盖了少量风险,并不能完全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1988资本协议只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随着风险计量方法的改进,商业银行管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性大大增强。然而,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银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业务外包风险和交叉风险呈上升趋势,直接威胁到银行的生存,应在监管体系中引起高度关注。
2、缺乏风险敏感性,不能有效区分资产的风险。1988资本协议简化的风险权重不能反映信用风险的一些决定性因素。比如,对所有公司贷款,无论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地位、规模、资金实力如何,都统一给出100%的风险权重,安排相同数量的监管资本显然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风险程度;各种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简单相加,不考虑资产分散效应;对各类银行实施相同的资本要求,并不能反映监管体系中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缺乏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有负激励,发放更多的高风险贷款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账面资产回报率,导致资产的实际风险增加,与加强资本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
3.导致监管资本套利,削弱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所谓监管资本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降低或很少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情况下,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的做法。金融创新让银行更容易通过“化妆”提高报告资本充足率,但风险并没有降低。监管资本已经不能代表银行吸收风险的实际能力。监管资本套利的方法包括:一是所谓的“摘樱桃”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优质金融资产从表内剔除。二是重构金融契约,将资产负债表内的信用风险转化为资本要求较低的表外头寸。第三,对于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如信用衍生产品),将头寸从bankingbook转移到tradingbook,采用内模法降低资本要求。
4.采用OECD俱乐部法不能完全反映国家的风险转移。1988的资本协议对国家的转移风险采取了极其简化的处理方式,对OECD成员国的债权赋予0%的风险权重,对非OECD成员国的债权赋予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一方面,各国之间存在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高达100%),导致信用分析评估中的信用标准被扭曲为国家标准;另一方面,容易误导银行,使其放松对OECD国家贷款信用风险的警惕,将来自非OECD国家的优质资产拒之门外,从而降低银行的潜在收益,扩大经营风险。
5.只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弗兰克尔(1998)认为,1988协议的隐含前提是成员国建立了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许多不具备具体实施条件的新兴市场国家广泛采用了该协议,导致各国间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不可比;国别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正式执行机制的缺失使得1988协议的效力下降。例如,该协议没有就如何处理高风险机构向各国提供具体指导。随着实施范围的扩大,一些流氓银行系统进入国际市场,损害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