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如下:

1、1950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税收管理实施原则》曾列出了对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税种,当时命名为“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虽然设立了税种,但一直没有征收。

2.1980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定在800元,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建立在这里。

3、1993 10年10月3 1日,NPC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案,规定中国居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不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

4.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65,438元+0,600元,自2006年6月30日起生效。

5.2007年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2008年3月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将暂免征收。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方式。2010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2011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1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个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8.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6万元,加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此次修订后,个税部分税率档次将进一步优化调整,低税率的3%、10%、20%等档次将有所扩大,高税率的25%、30%、35%、45%等档次保持不变。

许多费用可以免税。今后在计算个税时,除了扣除基本扣除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扩展数据:

下列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年度,应当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