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利益关系的历史发展

一、道德与利益的互通性解读

德,在古代并不在“义”的旁边,而是由殷墟甲骨文中的“逵”演变而来。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说:“富则从人得,富则从己得。从直,从心。”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解释说“可由内而得,身心自得;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就是惠泽使人得到的”;"...行而取之,是也。左转之日,谁得到谁就天天得到”[3]。所以“德”的字面意思是获取财物和利益,通过“利”。到了周代,为了打破殷人“帝立子商”的命运,吸取殷商因腐朽无情而灭亡的历史教训,提出了“神无亲戚,德为辅”的口号,将“德”的范围从获取财物和利益扩大到“以民制天下”,将治国与“德”挂钩,给予了“德”。春秋战国时期,老子赋予“德”更明确的道德含义,说:“道生,畜德,物有所成,势有所成...畜德,育久,亭毒,育盖,命不在,谓之玄德。“(老子)认为“德”是一切利他行为的总称。后来,庄子把“德”解释为“物生而为德”,即使他人有所得,对他人有益的,就是“德”。韩非也说:“德之人也,生也。”(《韩非子·解劳全篇》)

可见,“德”从占有和财富获取延伸到一切利他行为,说明一个人之所以能“从他人处得外”,是因为他是一个有德之人,强调在赢得人心、人力和帮助的前提下,对德的培养、尊重和品行;强调内在的正直和外在的利的和谐统一,有德才能得其所。这也体现了“德”与“德”的内在统一。

第二,历史演进过程中“道德”与“利益”的背离

纵观我国古代历史,道德和利益并没有在一个理想的状态下均衡发展,更多的是表现出了它们的偏差。千百年来,被历代思想家反复论述,“德”与“德”的关系就是“义”与“利”的关系。在哲学家中,法家提出了“重义轻利”的思想;道家以一种超越道德和功利的态度对待义利;墨子则不同,既不重义轻利,也不重利轻义,而是义利结合,志功双规;儒家提倡“重义轻贵”的思想。这三种义利观在中国道德史上都有各自的影响,但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最大。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是第一个提出“重义轻利”(或称“先义后利”)思想的思想家。他主张“克己复礼”的原则,即克制利欲,恢复周朝的礼法,把追求“开荒”、“好货”等财富视为“坏礼、乐崩”。大力宣扬与“利”相对的“义”,表现出以义制利、以义为先的思想倾向,提出了如下主张:“见利如是”(《论语·贤文篇》),“君子义,小人利”(《论语·立人篇》),“行利多怨”(《论语·文立篇》)但他曾说,“富可自求。如果你是鞭子,我会为你做。求之不得,行我所欲”(《论语》)和“富而贵是人之所欲,不以其道而得,无处;穷贱是人之恶,不按自己的方式走,也不走(《论语·立人》)。因此,子怡并没有因为肯定义而否定物质利益对个人生活的意义,但他的“以义为先”思想中蕴含着义利分离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深深影响了后世。孟子继承并挥扬了孔子“以义为先”的观点,反对利己的价值取向,提出统治者应该仁厚仁爱,但如果注重物质利益,那么“注重上下之利,则国家危亡”(《孟子·惠亮·王上》),又有一天提出“君何以利之?”也有仁义”(《孟子·惠亮·王上》);鸡鸣则育为善人,顺之追随者也;鸡叫的时候,为了利益而繁殖的人也会是吃的人。欲知顺与智、元和、利与善之别”(《孟子》);埃利先生称秦王为楚王。秦楚王岳有益三军之利,是三军之师,其乐融融。为臣者必事臣,为子者必事父,为兄者必事兄。最终走向仁义的是君主、大臣、父子、兄弟,不会死的就一无所有。先生说秦楚王,秦楚王曰仁义,三军之师却乐此不疲,乐以仁义。臣仁者事君,子仁者事父,弟仁者事弟。是君主,是父子,是兄弟,相互受益,但不是国王,什么都没有。何苦受益?”(《孟子·高姿·夏》);周道衰而王泽竭,人心为利益所激”(孟子)。可见孟子既重义,又轻利。到了西汉,董仲舒进一步发展了孟子的义利观,干脆要求人们把“功利”二字从心里抹去,只追求道德。他认为,人性包括“仁”和“贪”两个对立面以及潜在的道德,即“人生于天也,使人生义利;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春秋·养身重于义》)。因此,他希望国王应该“公正(义),不求其利;明察其道,不计其功”(《韩曙董仲舒传》)。只要道德存在,功利就可以忽略。朱是宋明理学家,他把先秦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推向了顶峰。他说,“仁义根植于人心,公理为公;心之利与物我相对,人之欲为私。遵循天理,则不求利,无弊;想杀别人,得不到好处就害了自己。”“君子追随天道,所以天近辉煌;小人为人欲而死,所以日在污下”,“只要除去人欲,保留正义,就是功夫。”当你安静的时候,你会记得人们想要维护正义,而当你移动的时候,你会记得人们想要维护正义...”(《四书章注》)。他所宣扬的是“对私人有益,对公众有害。“公私不能胜二局,利益不能胜二局”的苦行主义导致后人羞于谈利,义利从此彻底割裂对立。

回顾和反思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重义轻利”的思想或多或少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和谐,也给当代社会留下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人们逐渐克服了“重利轻义”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开始关注个人的合法利益,敢于谈利益。但在这种回归过程中,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强化了人们经济利益至上的意识,导致道德价值追求与经济利益追求的矛盾激化,义利关系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出现了严重的重功利轻道德的思想倾向。人们对金钱态度的转变,不择手段追求金钱的严重程度,以及中国历史上所有“金钱”的价值取向,似乎没有哪个时代能与之匹敌,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少数人沉溺于灯红酒绿,贪图物质享受;腐败、拜金主义、个人利益至上层出不穷;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舍本逐利忘义,假冒伪劣,损公肥私,欺骗欺诈屡禁不止;人际交往不再“只以感情为条件”,而是让位于“权”和“钱”这些明显违背义利统一的东西。

第三,回归和谐社会义利统一的必要性

传统儒生对义的极端推崇,固然可以培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权贵不能屈”和“仁人志士不能苟活以害仁,而可以自戕以成仁”的民族气节,但却过分强调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允许个人有独立的利益,鄙薄商业活动和商人,耻于谈利,轻视人民经济。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遇到的阻力,也是因为人们对“利”的不正确理解,认为这是一件道德水平低下的可耻的事情;认为追求物质生活和名利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表现。这种错误的义利观造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长期难以提高,道德领域出现危机。两千多年来,它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的社会发展。因此,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回归义利统一的理念:

(一)回归道德与利益的和谐统一是实现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道德与利益的统一就是正义。

所谓社会公平,简单地说,就是指人权公平。人权公平原则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社会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在经济领域,它首先表现为对个人利益公平的追求。要求个人遵守道德的前提必须是尊重个人的正当欲望和权利,个人的正当利益不能以“牺牲”来忽视或否定。其次,是承认适度贫富差距的公平性。市场经济会产生和扩大贫富差距,但我们不能用它来搞杀富济贫的“革命”,切富填贫的“共产主义”,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相反,我们应该将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贫富差距不能过大,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引发社会动荡;如果贫富差距过小,对竞争力强的人不公平,也会束缚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贫富差距必须适度,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持社会活力,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评价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价值标准,其核心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平衡。社会正义可分为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伦理正义等。从经济正义的角度来看,正义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化,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人的付出与收获的对称性,人对效率与公平的正当需求与满足的刚性。就是从系统、秩序、法律、权利、整体的角度把握人的行为选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个体而求。总之,和谐社会既不需要超越利益的道德,也不需要超越道德的利益。

(二)回归道德与利益的和谐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换和流通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物质效益是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和物质效益。道德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经济利益是道德最直接的来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如列宁所说,“我们的道德完全服从于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我们的道德是来源于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5](P258)但是,认为只要人们按照物质利益的要求从事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人的物质利益就能不断实现,人的道德品质就会自然而然地由此产生和发展,这是错误的。物质利益决定道德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庸俗化或片面理解。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的经济,经济主体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道德就会被边缘化。因此,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情操和正确的义利观,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有机结合起来。

总之,道德和利益不是天然的对立,追求私利是人类正常的思维方式,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只有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效益”上升到“道德”的高度去追求,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