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建筑风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四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应当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

肥西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

三河镇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第六条三河镇市人民政府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维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机构开展三江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组织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查处破坏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肥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三河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第七条市、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第八条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进行普查。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建立档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确认和公布工作。第九条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坏历史建筑。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恢复原有历史建筑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第十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其原有历史状况及时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增设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批。

业主有能力维修而未维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修;无力维护或者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给予财政补助,或者协商维护和修缮产权。第十一条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和装饰、增设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第十二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污染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三条三河镇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乡城镇的生态保护和水环境管理,保持园林绿地和水系的自然状态;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第十四条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五条核心保护区内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应当符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容貌标准。第十六条在核心保护区内,旅游观光、公安、消防、救护、应急救援、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

运输货物或者施工的车辆、居民生产生活车辆应当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第十七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社会、文化和商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八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饲养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