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革命老区要依靠人民,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七条实行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确定革命老区的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步骤和保障措施。
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与国家、省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相衔接,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尊重革命老区人民意愿,体现革命老区特色。规划内容应涵盖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支柱和特色产业培育、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建设。
革命老区发展规划采用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编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第十,加快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推进革命老区交通建设,加强县乡村公路升级改造,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通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标准,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和客运,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基本农田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强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撑力。第十一条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工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逐步壮大经济实力。增加革命老区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第十二条发展革命老区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革命老区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革命老区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改善革命老区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技术培训。加强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生活保障,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实施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高考中制定面向革命老区的定向招生计划,确保革命老区学生有接受素质教育的公平机会。
推进革命老区县(市)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支持乡镇文化站和群众健身设施建设。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革命老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院(室)条件,提供优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增强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和重大疾病、多发病防控能力。
完善革命老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政策指导、维权等服务,支持就业资金向革命老区倾斜。第十三条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革命老区社会保障体系,对因灾因病致贫人员给予救助。
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优抚对象帮扶机制,解决好老红军、老党员、烈士家属、烈士后代、退役士兵、五保户的生活困难。第十四条加强革命老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水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开发利用农村清洁能源,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实施各类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革命老区发展目标的考核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