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历史沿革
从65438年到0957年,由于“左”倾思潮对全国政法工作的影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监督职能受到直接批判,检察权被严重削弱。铁路检察业务由地方检察院管辖。后来,这种“左”的思想和做法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从1968开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彻底被砸了。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至此,检察机关被撤销。
从65438年到0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立检察机关,中国检察工作进入恢复重建时期。次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通过了《检察院组织法》,将1978年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国家重新设立铁路检察机关,其领导体制延续至今。
从1980开始,铁路检察机关分为铁路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检察院,按照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地域分布设置。铁路分局下设政法委,分管铁路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从行政上看,铁路基层检察院是铁路分局下属的一个单位,人事、劳动、经费都隶属于铁路分局。铁路检察分院和铁路局的关系也是如此。在检察工作方面,分院领导基层医院的工作,分院由铁路局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铁检办领导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2005年3月,铁道部撤销59个铁路分局,实行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59个铁路基层检察院暂归各自铁路检察分院管理,形成了铁路局直属两级检察机关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