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投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新的影响。而且重复行政处理行为的情形仅限于:当事人对历史遗留的行政行为、已过诉讼期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有最终管辖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经审查,行政机关维持原行为,驳回当事人的投诉。
举例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企业主的业务被禁止。他在复议期满后向行政机关递交了一份函件,请求复审,并列举了大量复审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说,这个案件已经处理,不再审查。
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原则上已经失效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新的观点作出新的裁定,从而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的行政行为,新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
但是,假设行政机关对新的复议请求的每一次答复都意味着一个新的行政行为,那么任何不遵守撤销期限的人都可以通过短信触发这一程序,法律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司法机关将仅指向第一次决定不可撤销性或说明其理由的“重复处置”视为新的实质性决定,拒绝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