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庭历史
欧洲人权法院只接受欧盟委员会成员国提交的案件。所涉国家必须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签署国,并已宣布它们完全受该公约约束,或已表示它们接受法院审理案件。
65438至0998年欧洲人权法院改革之前,案件的审理程序比较复杂。任何由个人、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的案件都必须首先提交给欧洲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编写一份报告,提交给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讨论。如果欧洲人权委员会或所涉国家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权法院提出请求,将由部长委员会决定。
于5月1994+01日开放供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规定建立一个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1997年欧洲理事会第二次首脑会议决定,单一欧洲人权法院将于6月1998 11日正式启动,欧洲人权委员会将被撤销。成员国的公民、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包括有关成员国法官在内的三人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一旦受理,将由包括总统或副总统在内的7名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法官为涉案国家的法官(如该国无法担任官员或其法官申请回避,可指定第三国法官代理)。如有必要,法院可要求由17名法官组成的大法庭进行审判。如果问题不能解决,大审判庭可以请求成立由本院全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改革加强了欧洲委员会在整个欧洲人权事务中的权威。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成员国必须执行,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