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第六条一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七条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大研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特色的大研古城,应当给予大力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形态、风格和风貌。城市中建筑物、道路和水系的维修、改造和重建,必须坚持保持原状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密度,禁止新建与其风貌不相适应的建筑物。第九条大研古城分为三个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四方街、穆家院、崔雯巷、黄山段、官园巷、金星巷、广碧巷、米市巷、积善巷、上兴仁段、中兴仁段、下兴仁段、文志巷、石牌坊遗址、人民广场、白马龙潭、黑龙潭、佛寺、福肯吉、狮子山等附属建筑;二级保护区为:城市主要中心街道、水系及其附属建筑;三级保护区是: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和建筑物。
一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该区域内房屋和设施的改建、新建和功能调整必须保持原状;二级保护区为风貌保护区。与古城功能和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不在此区域内建设。确需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应当与相邻部分的风格保持一致;三级保护区为景观布置级别,该区域的建设能与古城环境相协调。第十条大研古城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改建,不得损坏或随意改变其原有形状和特征。需要进行维修、修缮、更新和重建的项目,必须按照保护管理等级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一条大研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维修、修缮、重建和新建工程的,必须向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保护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在大研古城周围,设立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新建建筑不得高于大研古城古建筑的高度。第十三条大研古城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坚持统筹规划、合理疏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大研古城外建设新的居住区。第十四条逐步调整大研古城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无公害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市场布局,因地制宜建立民族文化区、传统工艺制品区、民族风味美食区、旅游区等区块。
大研古城内不得建设污染和公害企业。已经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十五条加强大研古城的道路保护和交通安全管理。古城街道,除生活、环卫、消防、市政服务的牌照车外,小型机动车必须限时通行,禁止其他机动车通行。第十六条加强大研古城水系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维护河岸,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道清洁和水质卫生。禁止向河内倾倒垃圾和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