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罪犯名字的发展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1)大象惩罚
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和私有制开始萌芽,中国古代称之为“象刑”。但历代典籍中对象刑的内容有所不同,其中不乏附论。根据中外民族学的材料,其实“象刑可以理解为适用于全体成员的氏族社会习俗的规则,即违反氏族生活规则的人,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以示与其他氏族成员的区别,以增加其羞耻感。”(张《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第12页)“异服”是指衣服与正常人不同,使人一看到衣服就能判断其身份。可见这种惩罚属于羞辱性的惩罚。早期阶级社会广泛流行的耻刑,就是由大象刑演变而来的。
(2)体罚
肉刑是指残害犯人肢体,损害其生殖功能的刑罚。进入阶级社会后,原始的习惯不再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于是真正的刑法产生了。迟至中国夏朝,出现了系统的以肉刑为主的“五刑”:
1.墨:五刑中最轻的。以面部或额头为受害者,先切开皮肤,再渗透墨水。
2.嘿:割掉你的鼻子。
3.髌骨:又称绞勒刑、断足刑。
4.宫:使男女丧失生育能力的刑罚。
5.伟大的君主:死刑。
殷商刑法只是因为夏朝而略有收益。据文献记载,商代的五刑是莫、莫、莫、公、大弼。剩下的就是髌骨惩罚了。西周刑法的主体仍然是五刑,五刑制度已经到了非常成熟的阶段。
五刑延续到秦汉,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墨刑改名为刑;其次,肉刑虽仍单独使用,但更多与鬼薪、白魅、承丹春等名目的劳役刑结合使用。因为体罚严重损害了社会生产力,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反对。据史书记载,汉文帝受缇萦一封信的感动,于汉文帝在位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五月上书,正式废除肉刑,使历经夏、商、周、秦、汉达两千多年的残酷肉刑最终被摒弃,中国的法制摆脱了野蛮,走上了文明之路。然而,汉代对体罚的废除并不彻底。开启了唐朝以后新的五刑制,即刑、杖、徒、流放、死刑。
(三)新五刑
“傅”、“杖”、“徒”、“流”、“死”的刑罚制度是隋朝确定的,到了唐代才正式列名。这是中国古代刑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中国历史和东亚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Gage:分为五档,从10到50,每档增加10。鞭刑是从汉代的鞭刑演变而来的。汉代的鞭笞用的是竹子,唐代的鞭笞用的是楚,用来惩罚轻微的越轨行为。被惩罚的部位是囚犯的腿和屁股。五刑中最轻的。
工作人员:分五档,从60到100,每档增加10。杖是一根3尺5寸长的竹杖,被惩罚的部位是犯人的背、臀、腿。
徒:五个档次,一年到三年,每个档次增加半年。犯人必须戴着钳子或连枷干活,地点是正式工地。
流量:三个档次,从2000到3000英里,每个档次加500英里。流放里程虽然分三档,但都是工作1年,也就是所谓的“不断流”。如果以后有“强制流动”,就强制劳动3年。
死亡:分为两类。相对于秦汉以来斩首、斩首、弃城、洋人的死刑判决,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五刑属于唐代的主要刑罚。当时定罪量刑基本是一罪一罚,国家对刑事犯罪的加减法也有严格的规定。除“十恶”外,从10到死刑,允许用钱赎。这是统治者贯彻“明刑慎刑”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唐律贯彻儒家思想的重要体现。
以后各个朝代基本都采用新五刑制,只是有一些变化。明朝有一个新的充军规定,就是驻防的犯人根据身份不同,要么服苦役,要么当军士。那时候,流放被广泛使用。清朝的死刑分为绞杀和斩首。一个是“拍板”,一个是“督侯”。但清代的法外死刑,如死刑、斩首、屠戮等也频繁使用。其中,当年最残酷的刑罚,直到清末沈家本主持修法,才被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