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破坏法制是什么时候纠正过来的?
赫鲁晓夫时期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众所周知,斯大林领导下的苏联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工作中也犯了许多严重错误。其一是肃清反革命,扩大反革命,违反法制,冤枉了许多干部群众。这个错误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当时在指导思想上对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有错误,认为越向社会主义前进,阶级斗争就越尖锐。负责肃清反革命的国家安全机关权力过大,不受党和国家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有的职权受到限制和削弱。当时立法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过严,许多重要立法没有及时修改制定,不够完善;所有这些问题在斯大林死后,尤其是贝利亚垮台后,立即暴露出来。有材料称,当时“法院里堆积了数百万份上诉状,要求重审仍被关押在监狱、集中营的人的案件,或者亲属要求为死者平反昭雪、平反昭雪。”[1]人们已经看到,在法制方面进行一些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苏联在赫鲁晓夫时期,针对肃反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加强法制”的口号,并反复强调。4月6日,1953,“医生案”平反之际,《真理报》发表题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不可侵犯》的社论,谴责国家安全机关违反法制,滥用职权。1955 4月12日,《真理报》发表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社论,指责贝利亚等人以恐怖手段迫害无辜民众,强调采取加强法制的重大措施。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CPSU第20次代表大会上进一步强调“加强法制”。他指责贝利亚试图“将国家安全机关凌驾于党和政府之上”,“制造了一种无法无天的武断状态”,声称“党中央过去和现在都非常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强调“加强法制”的同时,赫鲁晓夫等人采取了以下切实措施。
第一,恢复名誉,释放犯人。
1.康复和恢复名誉
斯大林死后不久,“恢复名誉”的工作就开始了。4月4日,1953,内务部发布通告,宣布为“医生案”平反。1954年,CPSU中央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专门从事恢复名誉的工作。本委员会在1954-1955期间为1000多人恢复了名誉。CPSU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恢复名誉的工作大规模展开。他们重新审查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所有案件。1957年5月4日,苏联副检察长库德里·亚夫采夫(Coudrie Yavtsev)在会见美国学者时表示:“在过去的二十五年中,所有被判入狱的人的案件都得到重新审查或正在重新审查,包括已经获释或死亡的人,使他们的名誉得到完全恢复。最高苏维埃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向各个劳改机构派出了代表,他们完全有权在当地恢复犯人的名誉,而不必征求莫斯科的意见。"
2.大赦和提前释放囚犯
苏联在关心战斗和恢复名誉的同时,还集中进行了三次大赦。第一次是在1953年3月27日,对那些没有对国家构成很大危险的犯罪分子给予特赦。这一大赦令大多数囚犯获释,其中包括释放所有因政治罪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的囚犯。第二次是65438+1955年9月17。卫国战争期间,“那些因怯懦或觉悟低下而被引诱与占领者勾结的苏联公民”被赦免,并规定“因在德国军队、警察和德国特种部队服役而被判刑者,不论刑期长短,一律释放”。第三次是在1957,11.2,没有对国家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
除了大赦,还采取了提前释放囚犯的措施。例如,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4月24日的法律1954,在18岁以下犯罪的囚犯在服刑超过1/3后可以免除未来的惩罚或提前缩短刑期。同年7月,第14号法律规定,服刑超过三分之二刑期后,可以假释出狱,或者用其他较轻的处罚措施代替剥夺自由。
释放了多少囚犯?苏联没有公布数字。据估计,仅三次大赦就“免除了数百万人的惩罚”。[2]根据上述苏联副总检察长5月1957日的谈话,斯大林在苏联去世后(不包括第三次大赦),已经释放了70%以上的犯人,西伯利亚的劳改营已经解散了三分之二。目前政治犯的比例不到2%。[3]
第二,整顿国家安全机关
1.更换干部
从1953到1955,苏联处决了一批原内务部和国家安全部的高级干部,共计20多人。赫鲁晓夫任命新人接替这些人留下的重要职位。原来的普通干部也大多离开了国安部门,老人们安排退休,年轻人下放基层做其他工作。此外,还从党组织中挑选了大量人员充实国家安全部门。舍列平在CPSU第22次代表大会上说:“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改组,大大缩小了规模,解除了一些不属于自己职责的职能,淘汰了那些追逐名利的人。党派遣了一大批党、苏维埃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作人员到这些机构工作。”
2.限制权力
苏联内务部本来就有很多司法特权。主要有两种:一种叫“特别会议”,一种叫“特别程序”。内务部的“特别会议”是一个没有诉讼的特别机构。它是根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1934 11.5的决议建立的。它有权逮捕被认为“危害社会”的人,并处以流放、驱逐和监禁等刑罚。内务部的“特别会议”在各个边疆地区和邦也有了相应的机构——“三人小组”。1953,1年9月,苏联颁布法令,取消内务部“特别会议”,并责成法庭对这一机构过去宣判的案件进行调查,释放或减轻被监禁者的刑罚。此后,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对犯有此类罪行的人采取刑事措施。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1934、12、1和1937、14年9月还规定,对国家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可以采取“特别程序”。其中规定:调查将在十天内结束;起诉书在庭审前一天一夜送达被告;当事人没有必要出庭审理案件;不上诉;被判枪决的人将在判决后立即被执行死刑。1956 19年4月,苏联颁布法令,取消这一“特殊程序”,规定对国家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也要遵循正常程序。
3.调整装置
在苏联,国家安全机关有时独立存在,有时隶属内务部。斯大林死后,苏联将国家安全部和内务部合并为内务部,由贝利亚担任部长,权力非常集中。贝利亚解体后,苏联再次将内务部一分为二,并于1954年3月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克格勃)。分离后,内务部成了一个只维持社会秩序的机构,权力大减。1956年秋,内务部直属局和边区各州警察局改组为州(边区)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内务局,受当时内务部和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双重领导,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受内务部领导。这样就打破了内务部的“独立王国”,加强了党政机关对内务系统的监督。1960 65438+10月13,干脆取消了苏联内务部,将其职权移交给各加盟共和国内务部。1962年8月30日,俄罗斯联邦将内务部更名为“社会保障部”,边境地区和各州内务局更名为“社会保障局”。其他共和国的内务部门和边境地区、州的内务局也相继更名。
至于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虽然后来发展成为庞大的间谍组织,扮演秘密警察的角色,但地位和权威仍未能赶上前苏联内务部。它必须接受党和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它不能涵盖逮捕、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整个司法过程。它不再像过去那样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主席谢罗夫说,贝利亚事件后,苏联“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安全机关,结束了无法无天的状态”。[4]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
1.恢复检察机关的职权
赫鲁晓夫时期,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虽然宪法规定了检察长的监督权,但被削弱了。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对内务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甚至没有一个全联盟的立法文件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贝利亚事件后,苏联* * *看到了这个问题,于5月24日1955颁布了苏联总检察长监督条例。条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检察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它规定检察机关应监督所有机关、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准确遵守法律。还特别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使任何公民不被非法地、没有根据地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非法地限制其权利”,“除非法院判决或者检察长批准,否则不得逮捕任何人”。这个条例的颁布,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威信,恢复和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职权。
2.加强司法机关,扩大地方法院的权力。
取消内务部“特别会议”,规定只有法院才能作出判决,这本身就是加强司法机关的重要措施之一。此外,苏联还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
首先,应该废除不必要的专门法院。9月1953,11,苏联颁布法令,撤销内务部队军事法庭。2月1957,12交通法院撤销,职权划分到地方各级法院。
第二,在与会各共和国和各州法院设立主席团,按照监督程序就地审理案件。14年8月颁布的1954号法令规定,应在自治共和国、边境地区和国家的法院设立常设委员会,从而“绝大多数案件有可能最终在国家、边境地区和自治共和国的法院结案”。[5]
第三,废除苏联司法部和州司法局。5月31956,31日,苏联司法部被法令撤销,其职权分别移交给各加盟共和国司法部和苏联最高法院。1956年8月4日颁布法令,撤销边区各州司法局,授权边区各州法院对人民法院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明确苏联最高法院的职责。57年2月12日颁布的《苏联最高法院条例》规定,苏联最高法院有权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作出指导性说明,并按照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但与以前不同的是,它可以审理所有案件,但只能审理已经由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的案件。[6]所有这些措施都加强了司法机关,扩大了地方法院的权力。
3.重建律师制度;
过去,律师的地位被削弱,权利受到限制。律师经常因为为公民辩护而受到惩罚。CPSU第20次代表大会后,律师的作用得到了提高,律师被允许参与刑事调查。1962年7月25日,俄罗斯联邦颁布了《苏俄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了律师协会的组织形式和原则,以及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修改法律,完善立法
赫鲁晓夫时期,苏联对过去的许多立法进行了审查,有些被废除,有些被修改。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轻轻微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一是加大对危险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法令,特别是全联盟的立法大纲。
1.修改法律法规,取消或减轻某些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1953年3月27日的大赦令规定,修改刑事立法,将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改为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减轻一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精神,苏联在几年内修改了相当数量的刑法,取消或减轻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比如废除了孕妇堕胎、擅自乘坐货车、变卖、交换、挪用设备物资的刑事责任。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56年4月25日的法令,规定取消员工无正当理由主动辞职和旷工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了集体农场工人完成最低工作日数和城市工人逃避农业工作动员的刑事责任。65438+1 . 0956年9月,苏联部长会议作出决议,从《铁路、海事、河运和民航工作人员纪律条例》和《渔政监督条例》中取消了逮捕是一种惩罚措施的规定。
1959苏联共产党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后,苏联进一步强调对轻微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措施。在CPSU第21次代表大会上,谢列平表示,应考虑由社会组织“保释那些误入歧途和犯有轻微罪行的人,让他们在不用服刑的情况下,有机会在集体中重新做人。”
2.制定法律法规,加大对危险犯罪的打击力度。
他们在减轻一些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修改和制定法律,特别是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加重了危险犯的刑事责任。关于死刑,苏联有一个从废除到恢复甚至扩大适用范围的过程。1947年5月26日颁布法令,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1950 65438+10月12日颁布法令,允许对祖国的汉奸、间谍、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作为最高刑罚法律。1954年4月30日又颁布法令,将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杀人罪。1960年颁布的苏联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规定死刑可以适用于“背叛祖国罪、间谍罪、恐怖活动罪、武装破坏罪、武装团伙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杀人罪”、“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
苏共二十一次代表大会(1959)后的一两年,苏联的审判实践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去,他们将剥夺自由的刑罚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包括伤害很小的犯罪行为;现在,对危险犯罪行为的惩罚也不恰当地减少和过于宽大。针对这种情况,苏联从1961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加大对危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196l年5月5日下午颁布了《关于加强打击特殊风险犯罪的法令》,19665438+1年7月0日颁布了《关于对破坏外汇管理规则行为加重刑事责任的法令》。2月5日,1962、15颁布了《关于对危害警察和人民志愿军生命、健康和人格的行为加重责任的法令》和《关于对强奸罪加重刑事责任的法令》, 2月20日,1962颁布了《关于对行贿等行为加重刑事责任的法令》。根据上述一系列法令,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62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
3.颁布一系列新的立法纲要。
1957年2月11日,苏联颁布了修改1936宪法第14条的法律,将制定民法典、刑法典和诉讼法典的权力赋予各加盟共和国。整个联盟只负责制定各种立法大纲(原则)。从1958到12,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一系列立法大纲,包括刑事立法大纲、刑事诉讼大纲、法院组织立法大纲等。时任联盟院法案委员会主席的波利亚斯基报告称,“现行的刑事立法大纲和30年前通过的许多其他刑法在许多方面已经过时”,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目前,这些法律的通过是苏联完善立法的“一个新的重要阶段”。
1年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许多立法大纲,包括民事立法大纲和民事诉讼大纲。众所周知,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民事立法。旧民法典制定于1922,规定公民有权设立工商企业和股份公司,所以早已不合时宜。今年65438+2月65438+4月,俄联邦司法部长在《苏联俄语报》上发表文章,称近几年是苏联立法的“复兴时代”。
五、广泛建立人民志愿纠察队和同性恋审判。
1.提出“国家职能转移”理论
1959年6月,赫鲁晓夫在CPSU第21次代表大会上提出:“许多由国家机关履行的职能应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其中特别提到:“现在的问题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职能,除了警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之外,还应该由社会组织来承担”;“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建立人民纠察队、同性恋审判和这种志愿组织来维持社会秩序”;“人民志愿军纠察队应负责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同志审判会“主要应防止各种违法行为”,“不仅应审判生产问题,也应审判生活和道德问题,审判集体成员违反社会秩序的不当行为”。从那时起,人民志愿者纠察队和同性恋审判在苏联各地广泛建立。
2.广泛建立人民志愿者纠察队。
苏共二十大前后,苏联一些城市出现了工会和共青团建立的群众组织,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共青团建立的组织,有的叫“纠察队”,有的叫“共青团巡逻队”,有的叫“警务辅助队”。工会建立的组织有的叫“工人警察部队”,有的叫“人民纠察队”。
CPSU第21次全国代表大会后,CPSU中央委员会和苏联部长会议于1959年3月2日作出关于劳动人民参与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决议,决定“在企业、建筑单位、交通单位、机关、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学校和街道建立人民志愿纠察队,维护社会秩序”,并批准了《人民志愿纠察队暂行条例》。决议和条例规定,人民志愿军纠察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在所负责的区域内要“巡逻、抽查、布岗、值班”;纠察队由进步工人、职员、集体农场工人、学生和退休人员组成,各区(市)应设立指挥部。[7]
根据决议和条例的规定,在各地建立了大量的人民志愿纠察队。到7月1960,莫斯科建立了近2000人的志愿纠察队,成员近9万人。俄罗斯联邦组织的人民志愿者纠察队有130万成员。[8]到1964年,俄罗斯联邦人民志愿纠察队的人数已扩大到近400万人;[9]莫斯科的人民志愿军纠察队发展到3000人,成员扩大到24万人;[10]斯维尔德洛夫还有2100名志愿者纠察队,成员23.6万人。[11]
3.广泛建立同性恋审判会议。
这种组织,同志审判会,在斯大林时代就有,只是没有广泛建立,权力也不明确。1961年7月3日,俄罗斯联邦批准了同性恋审判协会条例。根据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街道、集体农场、农村居民点将建立同性恋审判。其主要工作是“防止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说服和社会制裁来教育人们,建立不允许任何反社会行为的环境”。同性恋审判委员会有权审理以下案件:违反劳动纪律、醉酒闹事、不尊重妇女儿童、不尊重父母、50卢布以下公民之间的财产纠纷、其他不引起刑事责任的反社会行为等等。同性恋审判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制裁措施:责成犯错者向受害者和集体公开道歉,给予犯错者警告、舆论责难和社会谴责,处以10卢布以下罚款,建议单位领导将犯错者调至低薪工作岗位或降职,责成犯错者赔偿50卢布以下损失,等等。[12]此后,各地普遍建立了同性恋审判。到1964,俄罗斯联邦建立了90,000个同性恋试验,斯维尔德洛夫建立了[13]5,000多个同性恋试验。[14]
赫鲁晓夫原本设想,通过广泛吸收劳动人民参与维护社会秩序,让每个公民都觉得自己是警察,这样就可以杜绝犯罪,“亡国灭种”。然而,这是不现实的。虽然人民志愿者纠察队和同性恋审判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可以发挥一些积极作用,但他们没有也不应该消除犯罪。而且由于这些组织成分不纯,很多成员违法乱纪,很多组织纪律松散,活动流于形式,难以发挥正式文件规定的有效作用;总的来说,赫鲁晓夫时期实施的法律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并赢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这也许是赫鲁晓夫时期各种改革中最有效的。但这种改革是有限的、不彻底的、充满矛盾的。。比如,在发生危及其执政地位的群体性事件时,赫鲁晓夫表现出凶狠的嘴脸,不惜动用军队镇压。1956年3月在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爆发的群众示威,1959年8月在Temir的Taukaraganda冶金企业的工人罢工和随后的群众示威,以及1962年6月在罗斯托夫的群众示威都遭到残酷镇压,造成许多人伤亡。这似乎是赫鲁晓夫时代的政治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