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什么时候引入中国并在中国大陆推广的?
(一)旧中国保险业的转型。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保险业,1949人民政府对我国旧保险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和改造。
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了以上海为中心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接管从5月1949开始,到6月10结束基本结束。专营船舶保险和机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中国产品保险公司和中国航空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获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则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全部由当地军管会接管。当时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为转移资金和负责人贪污挪用,已经耗尽了资产。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许多人在人保行业走上了新的岗位。
2、民营保险企业的转型。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了对民营保险企业的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种类交存相应保证金、加强监督检查等。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民营保险公司已在各地恢复营业,但大多资本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大部分原再保险集团解体,外部再保险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于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民营保险公司自愿参与的再保险机构“民诚再保险交易所”(简称民联),主要办理火灾保险的再保险业务。NLD的成立促进了中国民营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公信力。随着民营保险企业的公私合营,NLD在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和信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民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成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指定的地区和行业,经营中取消了佣金制和经纪人制。1956,私营工商业全行业完成后,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强制财产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财产保险的法人机构。同年,太平和信丰合并,合并后称为“太平保险公司”。他们不再从事国内保险业务,而专门从事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整个保险业的公私合营,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自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3.外资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在1949之前,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政治特权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着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取消其特权,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并缴纳保证金。1950年5月,在华外资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了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经营,继续办理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办的一些业务,如海上保险、外籍人员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随着国有保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了依靠政府特权获得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大量的再保险收入。国营外贸系统和新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1949年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在1950年下降到9.8%,在1951年下降到0.4%,在1952年只有0.1%。截至1952年底,已有在华外资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倒闭和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
1949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被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财政经济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0月20日正式成立,1949。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基础,建立了广泛的保险代理网络。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对国有企业、县以上供销社和国家机关的财产以及铁路、轮船、飞机上的旅客进行强制保险。在城市,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团体和个人人寿保险、汽车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包裹保险、航空运输保险、现金保险、船舶保险等。在村里,积极试行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了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对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直接业务外,它还接受私人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民族保险业和主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资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地方机构在政策执行和具体做法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混乱。农业保险在试点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在开展业务时搞强制令,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很多干部不懂业务。他们只要求保险费的数量,而不要求保险合同的质量。很多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纠正了上述错误和偏差,确定了“清理城市业务,停止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暂停农业保险。虽然大多数人对暂停农业保险业务没有意见,但一些农民不愿意停止和退保,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获得了赔偿或对保险的好处有所了解。由于东北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的快速发展,大部分农民不同意停止农业保险。经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东北地区重新实施了农场动物保险。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加速,组织化的农户对农业保险有一定的需求。但随着农业合作社从初级合作社发展到高级合作社,牲畜统一使用,对保险的需求不如初级合作社迫切。
1953起,国家对城镇强制保险业务进行调整:(1)暂停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2)继续办理国有企业(含合作社)强制保险;(3)其他业务根据对生产有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和愿意、是否有条件、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四个原则,分为整顿、收缩、关闭三类。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动,城市中的志愿保险业务明显下降。
(二)暂停国内保险业务
1958 10、Xi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了对外保险业务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2月,65438+,在武汉召开的全国金融会议正式做出“立即停止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 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暂停精神,部署清理工作。从1959开始,中国境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两地外均已关闭。
国内保险业的停办是在城市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发展改造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出现的。当时有人认为,在城市工商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节来补偿各种灾害损失,所以没有必要开办城市保险。在农村,人民公社改变了以前农业合作社规模小、经营项目单一的局面,其财力、物力已经具备了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认为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暂停国内保险业务后,国家只在中国人民银行外资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部,办理中央和北京地区的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接洽,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涉外活动,对外联络业务中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等名称。
1959之后,国内部分城市的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关闭,包括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从65438年到0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整体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对外业务局保险处升格为该局一级单位,仍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称,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担任总经理。
从1966到1976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完全封闭。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保险被视为“私营经济的市场”,“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要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皇帝与皇帝之间的利润再分配”,于是有人提出“彻底粉碎我国保险业”,不仅要停止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止一切国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交通部远洋船舶保险6月1969暂停,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然后关闭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1968之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保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但1969之后,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境外再保险,而中保人寿再保险,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则委托中保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中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从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从67个下降到20个,只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再保险关系。事实上,它已经停止了与发展多年的西方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交流。
1978 1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79。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随即下发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建设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立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内保险业务的复苏始于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的设计和制定。1979 5-6月推出三个险种,分别是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家庭财产险。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到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机构。9-6月11,上海、重庆、江西等部分地区已率先启动国内保险业务。1979 165438+10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作出具体部署。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迅速在全国铺开。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意外损失统一财务结算的做法也相应改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均可自愿投保。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
截至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在全国各地恢复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年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到1,其分支机构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由总行领导,实行系统化管理。
自1956信丰、太平退出国内保险市场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了中国的保险市场。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时间内的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垄断制度扼杀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投保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发展萎缩。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制度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8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从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场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92,公司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并相应扩大了经营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1987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保险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批准交通银行在其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从1988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四川、大连、沈阳、长沙、厦门设立5家股份制寿险公司,开始探索寿险和财险分业经营的方式。199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东、广州、太原、天津、福州、哈尔滨、南京、昆明设立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新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不仅办理商业保险,还接受当地政府的委托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持有这些人寿保险公司的一定股份。
199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设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月,1995,1,大众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由PI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经营生产和人寿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分离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17家地方寿险公司全部合并为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199810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将原PI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PICC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境外经营机构均由香港中保(集团)有限公司管理..1996,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设立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许多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尽快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自1980以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截至1999年末,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96个代表处。从65438年到0992年,中国开始在上海对外开放保险市场。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引入寿险代理人制度,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激活了潜力可观的寿险市场。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9年,中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按出资人划分,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11家。按业务区域划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0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保险公司3家,财产保险公司12家,人身保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复苏,各项保险业务成绩斐然。1980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4.6亿元,到1999年,已经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了300多倍,年均增长35.08%。提供的保险种类也从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在内的上百种。
(1)财产保险
65438至0979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是从财产保险业务的恢复开始的。从1980到1995,财险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占据绝对优势,占比分别为1980、1981年、98.2%和1983年。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占比逐年下降,在1999中占比仅为37.4%。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主要的险种。国内业务恢复之初,公司财产险保费占财产险的绝大部分,直到1987才被运输和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公司财产险仍是国内业务的主要类型之一。运输和第三者责任险发展迅速,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在1985飙升至42.2%。从1987成为最大的财险品种,并保持至今。
(2)人身保险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寿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内总保费收入的0.2%。到1999,保费收入8721亿元,占当年总保费收入的62.6%。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提供的险种主要是团体人身意外险、简易寿险、养老险,之后扩展到各类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姻保险、团体寿险等。
(3)农业保险
1982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运行,发展迅速,试运行范围逐步扩大。恢复试点时,险种只有猪险、棉险等几种。到1999,险种已经超过100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核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普遍由政府支持。种养险自1982恢复试运行以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经营。198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也在指定区域内开办了农牧业保险业务。
(4)国外保险
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并未中断,但长期徘徊在极低水平。1980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提供的险种从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范围从原来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再保险业务关系。
(一)保险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1982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对保险有实质性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加强保险业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 165438+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一些配套的保险管理法规。
1998 11中国保监会10月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开始修订、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投资保险公司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法规。
(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5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在模仿前苏联的做法后,保险业的监管在1952移交给了财政部。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关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办理国外保险业务,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分支机构。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局级经济实体。因此,从1959到1984,中国人民银行不仅从事保险业务,还负责保险业的领导和管理。自1984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1995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加强。1998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管理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自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也在不断涌现和完善。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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