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族的演变?

契丹民族是中国北方历史上一个古老的游牧民族。它和其他民族一样,有自己的习惯法体系,对契丹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它起着广泛的调节作用。恩格斯在《论住房》中指出:“在社会发展的很早的阶段,就有这样的需要。

总结: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来概括产品的重复生产、分配和交换,尽量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

一般条件。这一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后来成为法律。【1】(P309)契丹民族从氏族社会开始的一些习惯。

,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律制度。辽朝建立后,辽太祖以习惯法为主,参照唐律,撰写了狱判法。习惯法(范法)与汉法

(唐律)相互碰撞,相互摩擦,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并随着辽代社会的发展而得到继承和改造。

本文仅依据有限的文献和出土碑刻,对契丹习惯法的类型和内容、习惯法与中国法律的关系、习惯法的传承等问题进行探讨

并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初步分析,以期待辽代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

第一,社会组织习惯法的传承与转化

历史上,不同民族由于生产方式不同,社会组织也不同。领导者在社会组织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使用。契丹社会的基层组织是部和部落。《辽史·魏莹志》载:“部落是日本人,宗族是日本人。契丹的旧习俗,异地居住,以及

家庭和地方。”[2]这就是说,契丹人仍然沿袭着原始社会的氏族和部落组织。”契丹单于第一,生了八个孩子。后来

氏族逐渐兴盛,分为八个部分,生活在松柏荒漠之间。[3]因此,如何选举领袖就成为社会组织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作为

北方游牧民族选举首领有自己的特点。被选中的人必须睿智,擅长骑射,力量巨大,作战勇猛。契丹候选人

养首领的习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民间选举酋长。据考证,“契丹后裔聚集在滇西的保山、腾冲、鹤庆。

在居住区,每一代都有自己选举产生的族长和副族长,他们管理本氏族内部的事务,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三区是原始的。

各家之主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没有总族长和分族长的公共组织,但三个地区之间是有契约的。

丹血统人相互保持联系,保持亲密的感情。”[4]在云南保山、腾冲、鹤庆一带,契丹人的后裔推选出总族长,

根据族长的情况,应该是契丹人传统做法的继承,为我们研究契丹人的民间组织提供了佐证。另一个是选举部。

倒向联盟的领袖。唐初,契丹大和部落联盟成立。“百战百胜兵百万,分八份,每份成人,一人为主。

建旗鼓以敬之,三年一换其名。”[5]联盟不仅在军事上联合行动,而且在生产上联合行动,“其

部落有灾,牧衰,则八部聚议”[6]。根据习惯法,八个酋长每三年开会一次。联盟领袖的任期基本上是三年。

尧帝部落联盟时期,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三年一选的旧制度,联盟经历了九汗,称为“尧帝九帐”。由于三年

旧的制度被破坏了,使得可汗下午的时候不能生产柴书。“柴书仪”是建国前契丹建立的部落联盟首领选举时举行的。

一个仪式,通过这个仪式确立选举工会领袖的合法性和权威。反午汗樵书仪的目的是再确认。

部落联盟中契丹贵族中的“民主”重新肯定了贵族中的“民主”,即选举部落联盟首领的制度。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子同治简》和《五代史》四易附录中的记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契丹仍采用世选制。比如易离开青莲三年。

一次改选,但因为改选,所以出现了世袭制。建国后,这种普遍的选拔制度转变为世袭制,即“父传子,家在天下。”

但与中原的长子继承制不同,因为辽代北方官员中还保留着世选制的习惯。

第二,刑事习惯法的继承与转化

在氏族社会时期,契丹人除了血缘关系的作用外,还有一些普遍的做法,要因维护治安而受到惩罚。

。在早期,事情很简单,所有的争端都由族长(李逸子)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阿扎卡特、死刑、首席监狱等岗位。一个

一些简单的惩罚规则和做法已经演变成习惯法。据《辽史》卷二《太祖纪》记载:“传雅礼,立制,立官家。

雕木是契,洞是狱。”“而午抗可汗认识宗室贤者,为罚之故,命其离开青莲”[7]。这时,已经有一个地牢(监狱)了

监)与张刑辟夷从青莲。皇后的《辽太祖五祖》说,在胡木里,当他远离家人时,他试图让唐留在一个僻静的状态。一天晚上,折叠关闭

当你回到中国,你将是监狱官。”[8]可见,这时,已经有专职官员负责处罚了。阿保机为挞马@ 1沙,“在马克。

德扬可汗下令杀死石悦·卢。与它的第一个邪恶家庭成员在瓦利”[9]。当时有无籍法,契丹社会没有。

成文法和监狱判决书只能按习惯法处理。辽太祖六年,写《判狱法》。这是契丹第一次修法,使之成为成文法。

法律。也是对草原习惯法的总结。辽代建国后,许多刑罚沿袭了草原传统习惯法。如射鬼箭,据辽史

《国语释义》说:“凡皇帝亲自征,为祖引见,临行时,带一人死囚牢,定其所要之方向,乱射之,以名射鬼箭,以避之。

项。还有小分队,然后枪毙犯人,然后用于刑法。”[9]“射鬼箭”是契丹的旧习俗,是一种宗教迷信活动,后来被纳入刑法。

来,从中可以一窥其演变。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形成,这些简单的惩罚规则和做法就演变成了刑罚。

,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辽代的法律是多种法律的结合,主要是刑法。就其刑法而言,一部分沿袭了传统的草原习惯法,但经过了改造;一个

部分结合时代特点,特别是受中原农耕文化的影响,增加了很多新的罪名。主要变化是:

首先,习惯法中许多残酷的惩罚被保留了下来。年,射鬼箭,生疮疤,投崖,骑剑,沙袋,铁骨,木剑棍等。

。耶律蝶刺,卢野盆地被附察伐为乱,于死。沈家本曾说:“岁刑始于此,古无有。”[10]

此外,还有烙印、铁梳、扔枪、剪指甲、肢解等酷刑。这些惩罚有些是习惯法的继承,有些是任意的惩罚。

第二,减少旧法的超重部分。《辽史·卢野阿传》中没有记载:“其一,是叛府,不知的兄弟连坐...从现在开始。

(统一十二年)兄弟虽然住在一起,但不认识的人是不允许坐在一起的,太后加纳王国把它写成了一道命令。[11]这是一个免除叛逆家庭坐在一起的例子。

。盛宗同和二十年“邀主不犯谋反死罪”,奴婢无话可说。奴婢若犯死罪,至死有部听遣,主子无部。

你必须杀人。“[12]奴婢犯死刑,其主人不得擅自将其杀死,可见其对死刑的慎重。三宗开泰八年,“窃盗满十关。"

把首领处死的方法太重,所以增加到250关。如果领袖被处死,追随者肯定会流动。”[13]再如,验证了“射鬼箭”的处罚。

关于这种刑罚使用的记载大约有十四条,圣宗以后的记载很少,反映了辽代习惯法的一些变化。[12]

第三,军事习惯法的继承与转化

契丹人世代狩猎金兵,使他们养成了善于骑射、勇猛顽强、崇尚智慧和武艺的民族精神。为了生存和发展

扩张空间,不断发动战争和掠夺,战争成为他们谋生的重要手段。“有些东西是为服务、休闲而捕捉的。

以鱼为生。“[13]契丹人的军事决策过程主要表现为由兵家议和向军事中央集权制的转变。

隋朝时,契丹人“有远征,土司与帅人商议,有必要签约调动兵力。”【14】唐代“若有征,各部需议。”

、“打则同行,猎则分家”[15]。这说明:第一,根据战争需要调动各部落的军队时,各部酋长和指挥官是一起商量的。

讨论并达成一致,这叫“谈判”。在大和、瑶体时代,议会由联盟首领主持。第二,动员军队必须兑现。

“符合契约”的程序。辽代的“赋器”是“金鱼赋”。据《辽史》记载,“金鱼符号有七个,金铸,长六寸,各有所指。

字号,每条鱼一起评判。若有事,先以左半部颁令,使者执右半部,再发兵。"[16]"

金鱼符号和中原的老虎符号有着相同的作用。分成两半,分别由联盟首领和部落军酋长。此令牌在被选中之前不会生效。

。这种“议事制度”在辽朝建立之前就已经形成。它对所有部落军队都有约束力。整个过程体现了平等和亲民的氛围。

主要机制,至少带有军事民主的色彩[17]。

辽朝建立后,为适应君主集权制度的需要,统一调动军队,统一指挥,这种“调动军队,商量合作”的方式改为

以天皇为首的军事集权的变革。皇帝不仅控制着行政权、财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还牢牢控制着军队。

掌握军权。并建立了一系列由皇帝控制的军事机构,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调动军队的程序。于是晋王李,只好

诚然,契丹军队“法严”,“中国(指中原)不如”[18]。

第四,生产习惯法的继承与转化

契丹是游牧民族,早期的生产习惯法主要表现在关于狩猎、渔猎的规定上。“契丹风俗方便鞍马”

。“以马富,以兵强”。马作为牲畜,不仅用于生产、运输和军事,还用于交易和食用。所以这对马来说非常重要

爱情。尤其是白马,被契丹人赋予了灵性,所以祭祀天、地、神、祖,与马合葬。殉难的习俗,

屡禁不止。渔猎也是契丹人的重要生产部门。由于历史传统,他们喜欢打猎,通过打猎练习武术,举行仪式。

设置禁令。《辽史·卢野夷拉格传》载:“辽法。如附图{figure}有歧义,唯天子可射。”[19]张松顺民:“北方。

人在人的身边,一岁就有了自己的位置。第一个月,他们在海上捕鱼,在冰底抓大鱼。二三月,海东放鹳,打鹅;四五月打麋鹿;六

七月,于凉湖坐夏;八九月份打虎豹,从正月到年底,就像南方种地。”[20]由于文献的缺乏,

只能寻找其习惯法的一些蛛丝马迹。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生产习惯法发生了一些变化。

第一,按照祖上旧制的规定,辽国为了的轻重缓急,经常从南北挑选数万匹战马,在熊、巴、青、沧之间放牧。查几万到四。

旅游的时候,休息的时候分放牧,法律完善。"[21]禁止从朔州路带羊、马入宋,吐谷浑、党项。有一句“尺有所量,一团盛”

“形势[22]。马作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盗马者死,无论是盗私马还是盗官马,盗马法规定,

设置相当严厉的惩罚。在兴宗崇熙年间,也有“窃一群牧羊人官印以用马和人者,应死”的规定[23],由此

我们可以看到辽代习惯法的严酷。

第二,契丹统治者在重视畜牧业的同时,一直有意识地保护农区的农业生产。多次下令保护和奖励农业,

养牛,鼓励牧民开垦荒地,种植谷物,并派遣官员到全国各地检查农作物,制定法律实施封建税收制度。同和

十二年十月,颁布《令均税法》[24]。这不仅保证了农业地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

发展。

动词 (verb的缩写)交易习惯法的传承与变革

契丹很早就有对外贸易活动。当时的交换还只是处于简单的物物交换阶段。在事物之间的交换过程中,身体

揭示了契丹早期社会组织中平等对等的习俗。

他们用狩猎和放牧动物提供的产品来交换其他产品,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战时掠夺,和平时期生产和贸易。货币的形式

有经验的马、羊、布、金、银、币等。前期主要以羊和布作为比价,尤其是整个辽代都以布作为比价。

在交换的过程中,要求平等、公正、等价。人们最初遵循的交易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辽朝注重用法律手段保护和调节国内外贸易。辽太祖在檀山北设阳城时,四通八达,市场四通八达。

定“招徕生意法”[25]。唐太宗“在南京以北设市”,与宋、韩、女真、玉珏等建立城池,“并命管其征”[26]。

圣宗初,发现南、北府兵市场人少,遂“宜引众车至市”,“开启丰路,以利益州贸易。”[27]廖编

总督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品流通,加强货币管理。胡焦看到十世纪初契丹进京,已经在用“布”了。

作为一般商品价格比较的媒介[28],它从直接易货向前迈进了一步。统一十三年后,城内禁止交易。咸的

雍七年,禁止缺布帛者追求布帛标准的规格,必须统一标准。显然有交换价格的意义,而且很常见。

交易价格比例由法律规定。后来由于金银、钱币等称重货币的出现,交易更加便利,货币得到进一步发展。

发展。崇熙元年(1032),刑法规定:“凡卖钱三斤器皿,带钱出南宋十关,盗火家具五关者,处死刑。”[2

8]后改为20处决。严禁民众铸钱铜钱出境。从而保证市场对货币的需求、市场交易的安全和规则的遵守。

保持,促进商品交换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不及物动词财产继承习惯法的继承与转化

契丹部落有自己的土地。牲畜和其他财产归私人所有,而森林和牧场则归部落共同所有。契丹人的财产继承主要是指牧场及其

他的财产,早期仅限于财产。后来随着私有土地的出现,继承财产的范围逐渐扩大。那里的土地,房屋和房子,

山、牲畜、家禽、家具、生产工具等。可以遗传。由于妇女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因此,

女儿可以像儿子一样继承父母的财产。从契丹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一般家庭中的女性和男性。

分享相同份额的财产。第二,嫁出去的女儿嫁妆丰厚。第三,上门女婿无权继承妻子的财产。那

第四,辽朝建立后,女性仍然保留了继承财产的习惯。皇室的女儿得到了一枚印章,建立了一个拥有土地和臣民的公主城。辽朝/辽河/老宁省/辽远/太师

在景宗,她给了她的长女达公主皇家观音一万名奴婢[27]。成州古城(阜新县红帽子乡)是辽朝在阜新建立的诸侯国之一

)和益州古城(塔营子乡)是晋国圣宗女儿长公主和燕国长公主的私邑。据《辽代史地》记载,“成州、

长庆军,节。皇家公主,神圣族长的女儿,给了上面的家庭。宣州以北一百六十里,因建城。北至北京740英里,户

四千。”又道:“益州,广顺军,省时。皇家公主,神圣族长的女儿,把它给了家庭。它位于周宪以东200英里,因为城市的建设。西北至

去北京八百里。四千户。”[28]据考证,皇室和贵族的女儿受到上述奖励的例子很多。虽然上面的例子是皇帝的女儿,

但可以看出辽代女性享有继承权。第五,崇十二年(1043)六月,“汉宫分家而治,不变。

生产跟在亲戚后面。"[28]

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原伦理文化的影响,妇女的继承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据考证,“云南契丹人的

宗族财产,即属于私有的土地、房屋、竹棚、牲畜、家禽、家具等。单个家庭的财产由儿子继承并平均分配,女儿没有继承权。

没错。”[27]妇女没有继承权,妇女在身份、土地和其他财产方面被排除在继承权之外,这显然与契丹有关。

传统不符合。同时契丹的财产继承只适用于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对奴隶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他们没有继承权。

只能继承父母的奴隶身份。

七。婚姻习惯法的传承与变革

契丹游牧经济的流动性决定了其社会组织和婚姻关系。就像《辽史列女传》的序言

有云:“辽以北为基,风化视中土为疏。”所以在婚姻方面,比中原开放。在长期的婚姻实践中,契丹逐渐

认识到婚姻对人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此,制定了许多关于婚姻的习惯法来规范两性关系的缔结。

维护家庭或氏族和部落符合整个民族的利益。主要是:1,禁止通婚。“同姓不结婚”和“异姓可以结婚”。辽朝/辽河/老宁省/辽远/太师

218年期间,代契丹人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据专家考证,云南契丹后裔习惯法规定:“耶律保机之后,

后裔,不论其姓氏如莽江、莽杨、莽李、莽贺、莽查、莽华、莽蒋猛,都被认为是同宗,严格。

禁止通婚。”[28]所谓“婚姻不分地域”,是指人们生活在同一地区或生活在不同地区;是否是一样的

部门,或者不同的部门,只要是不同的姓,都可以结婚。2.高级内婚制。“凡法,皇族只与后族通婚;或者是部落。

这场婚姻不仅限于此。汉族人也是如此。所以北番只有耶律和萧两个姓氏。”[29]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用于加强政治联系。

联盟,为了巩固耶律大石和萧两家的统治地位。《辽史妾表序》载:“宗室与外戚平分,唇齿相依。

,跟约翰·邦德回家,是还是在一起。“这是真实的写照。此外,还有“继共母婚”、“兄继寡妻婚”、“妹亡续婚”和“

代际婚姻”等等。这些婚姻形式有氏族公社的遗风,但不具有普遍性。由于契丹民族的特点和契丹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在会议中的地位决定了契丹女性在婚姻中始终保持着开放的氛围。据专家考证,《辽史》卷六十五,公主表。

在列出的30多位公主中,离婚和再婚的有6位,占五分之一。其中,离婚两个,结婚三个,离婚三个,结婚四个。这符合中原的“片面性”

这个想法正好相反[30]。公主的高离婚率,女子的离婚权,已婚女子不顾禁令的再婚,贞节观念的弱化,都是契丹的反映。

因此,有些习俗。但随着中原文化的渗透,契丹的婚俗也发生了变化。

一是突破了耶律氏与萧氏、皇族与侯氏通婚的藩篱,扩大了通婚范围。从“皇族只与后族通婚”,

“皇族和侯族两个部落的家族,除非得到北主的指示,否则不得与本部落的人通婚”[31],皇族和侯族分别与其他部落通婚。

通婚;契丹与其他民族通婚如此普遍,辽国政府不得不承认这种客观存在。辽太宗第三年(940年)

圣旨:“契丹人授予汉朝官员按照汉人礼仪与汉人通婚的权利。”[32]据文献记载,契丹人嫁给了汉人,汉人又嫁给了契丹人。

抬起来。辽兴宗以后,汉齐联姻在法律上进一步开放。

第二,明确废除了“亡妹再嫁”的规定。“子女随共母婚”的圣旨已逐渐失去调节作用,圣侄掌管宗族事务,以抗“子女”之证

遵循“娶普通母亲”的圣旨,永不嫁人[33]。

第三,“禁止已婚妇女再次死亡”。圣祖在位元年(983年)四月,圣祖“上书寡女”[28]。开泰六年(1017)

并颁布了“禁止已婚妇女再婚”的法令[29]。这说明当时社会上有很多女性(已婚女性)过着守寡的生活。根据研究,在云中

南昌官司村有一座“寡妇山”,其林名为“寡妇林”,占地100亩,只准孤寡孤寡者耕种砍伐[34]。

第四,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原伦理文化的深入,契丹人的贞节观念开始加强。辽代的萧一新和萧武里

本、小以及元代的嫔妃,如之妻、叶吕之妻,都可以看作是贞节的代表。他们被历史学家称为“烈士”[34]

从契丹婚姻习惯法的演变来看,一方面,契丹人一直保持着固有的婚姻习惯的法律制度,如道法中的劝和律。

突破和萧两个姓氏,使各系建立自己的新姓氏,从而扩大通婚范围。道宗拒绝了它,理由是旧制度不能彻底改变[34]

绝对的。这里所说的“旧制度”,其实就是契丹的习惯法制度。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进步和中原传统文化的深化,契约

丹麦人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它的影响,使婚姻习惯法发生了一些变化。

结语:契丹民族一直保持着固有的习惯法制度,为契丹部落和契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使用。但契丹习惯法中仍有许多落后野蛮的因素,特别是犯罪手段的残忍和任意处罚,违反了法律。

明朝的走向。随着辽朝社会的发展和中原传统文化的影响,契丹习惯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也正是因为这些变化。

,从而使南北的二元法律体系,逐渐走向统一。而且对金元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5]契丹等民族

习惯法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