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宪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内容——三权分立的内容?
美国宪法的诞生绝非偶然。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合法来源
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前,北美和大陆采用英国的普通法(普通法),所有殖民地都具有立法意义。早在1606年《弗吉尼亚宪章》颁布时,就保证殖民地居民享有与宗主国居民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即自由、公民权和豁免权。这也成为北美人民借助革命力量,从事独立斗争的有力武器。《独立宣言》强调:“所有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普通法规定的权利。”并大声呼吁:“普通法规定的权利是我们固有的权利,是我们继承的遗产。”独立后,英国普通法成为著名国家法律体系的渊源。例如,一些州宪法宣布英国普通法为该州的普通法。可见,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得益于对英国普通法系的继承和发展。换句话说,美国宪法的基石是英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宪法的另一个法律渊源是13个英国殖民地制定的管理政务的基本法规,如五月花公约、康涅狄格州的根本法规等。前者颁布于1620。虽然只有200多字,但它不仅规定了宗教事务,还指出“所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法令、法案和条例,以及任何时候规定的职责,都必须最适合和方便殖民地的公共利益”。它包含了人民主权的萌芽理念和尊重自由民主的意识,因此五月花公约被视为现代成文宪法的始祖。后者是1636年康涅狄格殖民地居民大会通过的根本法。它承认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所以有人称之为“北美第一宪法”。这样的基本法规还有很多,可见北美人民重视成文的宪章和赋予他们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先进的宪法理念无疑会对美国宪法的制定产生深远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法律渊源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各州宪法。他们不仅在思想内容上,而且在组织程序上,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比如将制宪权授予专门召集的起草宪法的会议,这是革命时期各州常用的方法,也被联邦宪法采用(在美国,制宪权不同于立法权,制宪机关也不同于立法机关)。此外,在1787之前,美国的11个州都起草了自己的宪法,这些宪法包含了类似的内容结构和它们分权的政府结构,为后来的联邦宪法制定者提供了基本框架。再如,《独立宣言》以启蒙运动为指导,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确立了一系列基本的宪法原则和一系列基本的宪法理念,如自然权利论、人民主权论、国家契约论、抵抗论等,为美国宪法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还称赞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权利宣言”。再比如,1781年颁布的邦联条约,宣布成立由13个州代表组成的相应的全国代表大会,并赋予合众国国会部分权力。虽然美国早期很容易省去政府体制,即邦联无权,各州自治,但也为后来建立联邦宪法和联邦中央政府预留了空间。总之,正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对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和对现存殖民制度的确认,以及反抗外来压迫和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美国宪法。
第二,社会根源
美国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1787联邦宪法制定的首要动机是外国殖民压力解除后,各州之间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因报复和反报复而加剧了经济发展的无序趋势。与此同时,英国等洋货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的利益遭受重创。这个心结是因为美国建国的历史就是先有独立的州,再有统一的国家(联邦)。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有自己的宪法。严格来说,美利坚合众国只是主权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主权国家。邦联国会缺乏管理商业和税收的权利,因此相关阶级急于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过去邦联条例规定中央只有“州委员会”和由州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没有独立行使权力的国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其次,当前的政治动荡和修宪运动的兴起也是制定联邦宪法的重要因素。1786-1787马萨诸塞州老兵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反对各州滥发纸币,要求取消公私债务,免费分配土地,组建州法院和行政机关。社会动荡,金融混乱,政治统一不在现实的名义下,让富人和无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各邦政治精英急了。后来,由于马萨诸塞州州长的勇气,起义被镇压了。于是,人们强烈而清醒地感到,没有必要让宪法赋予总统更大的权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把邦联变成联邦,以维护各州的利益和邦联的需要。1787年5月,革命的领袖们聚集在费城,开始实施他们划时代的重大步骤。可以说,谢思起义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导火索。
同时,鉴于各州贸易权不同,邦联国会想召开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即寻求修宪运动。结果是,响应者廖廖后来增加了“授权代表审查现行政府体制的弊端,拟定联邦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条款”的内容,修宪运动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而拉开了制宪活动的序幕。值得一提的是,出席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有25名从事法律业务。他们学识渊博,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热心于宪法工作,大多是洛克和孟德斯鸠学说的追随者,为宪法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制宪者们创造性地将洛克的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理论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概念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最终诞生了西方宪法的这一模式。
内容:美国宪法确认了一些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包括:
(1)分权制衡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分立的状态非常明显,同时又保持着相互制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有关,即联邦政府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制政府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相关。联邦宪法的序言表明,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他们必须通过派遣代表来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中一些反民主的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和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制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奴隶贸易可以持续到1808;
(2)轻率对待民权。在特定意义上,宪法可以说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美国获得独立后,并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代表解释说,这些权利已在州法律中有所规定。本质上,联邦宪法并没有确认各州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性,甚至是默认,只是公民因各州规定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国会可以通过弹劾来限制总统,总统可以通过“搁置否决权”来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来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还对司法权进行制约,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