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
寿州古城的保护范围是《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护城河(含护城河)以内的历史城区。重点保护古城墙、护城河、古城墙四角水体、夫子庙、清真寺、弘基等重要文物,以及六都祠巷-状元巷、北国一巷等历史文化街区。第三条寿州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寿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寿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寿县人民政府成立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研究古城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文物、住建、旅游等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寿春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寿州古城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本级财政、寿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寿州古城保护。寿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寿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寿州古城保护。第六条寿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寿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寿州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寿州古城的行为。第八条每年的65438+2月8日是寿州古城保护宣传日。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九条寿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完善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寿县历史文化名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寿县历史名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保持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第十条寿州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寿县人民政府根据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风貌协调地带的具体区域。第十一条寿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实施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名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与核心保护范围风格、格局不协调的现有建筑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二条寿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和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文物、住建、旅游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修缮方案经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查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历史建筑。
为增强防火、防潮、防蛀功能,延长使用寿命,历史建筑可以修缮,但应保持其原有风貌;修缮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第十四条寿州古城环境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风貌相协调。环境风貌协调区内建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和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风貌。与核心保护范围建筑风格不协调、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寿县历史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五条寿州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目录保护制度,由寿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挂牌保护。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及时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文物,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寿州古城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地上市政管线应当逐步改造。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装置应避免损坏视线走廊。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不能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建设、文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方案。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遮阳棚、太阳能、空调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店面招牌、立面装饰等应当与寿州古城风貌相协调。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寿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