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东北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主要包括搭建重点发展开放平台、开展对口合作和系统培训。

第二个方面是推动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主要包括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衰退地区资源枯竭产业转型、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等。

第三个方面是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主要包括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第四个方面是加强组织协调。主要包括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回升的意见》1。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东北三省要全面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和有效监管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法治东北”“信用东北”建设,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政府守信用机制。(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省人民政府)定期对东北地区投资和营商环境进行监督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负责)

(二)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底前,印发东北地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推动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引导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政府合作力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三省人民政府分工负责。)10-东北三省各选择20家地方国企开展第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推进部分主要企业联合重组。有序转让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收益将用于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和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底前大型集体厂办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支持)加快东北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分类化解林场金融债务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重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和法治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构建“亲”“廉”新型政商关系。(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提供指导和支持。)2065438+2007年6月底前,东北地区至少设立1家民营银行。(银监会指导支持)推进“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选择一批回报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