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的业务运作
1999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再次整顿信托投资机构。整改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与银行业、证券业分开经营管理,不得吸收存款、从事自营期货、用债权资金发放贷款和进行实业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根据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其本人不能或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资金;
(二)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信托业务委托,即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使用和处分其动产、不动产、不动产、著作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受委托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业务,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从事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
(七)托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信用调查和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