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的不实陈述是否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景田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4年9月23日,李景田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9日,10,景甜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15月18日,价值线微信官方账号发布了题为《揭开妖股面纱》的系列报道:京是惊天骗局?“文章,文章主要是北京的。
报道了田丽公司的业绩、与上海公司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随后上述内容被多家媒体转载。此后,李景田公司于2015成立。
2008年5月20日和2008年5月20日21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和《关于媒体报道的补充公告》。2065438+2005年6月23日,李景田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公
通知主要说明李景田公司于2065438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进行立案调查。2065438+2006年6月
28日,李景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主要内容为李景田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公司董事长钱因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在董事会会议和议案中未向其他董事、监事告知与他的关联关系。
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原诉告公司、钱某因虚假陈述致使其股票投资受损并要求赔偿一案,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龚。
虚假陈述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如何确定本案中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和披露日期;三是李景田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某主张的损害结果是否相关。
有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果关系;第四,钱是否应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来看,李景田公司多次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已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涉及李景田公司发布的公告
并且该收购对投资者购买李景田公司股票的意愿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对李景田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李景田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意义重大。
李景田公司上市前,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关系,这是李景田公司最早进行虚假陈述的日期,故应确认为虚假。
说明实施日期。由于2065438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8日的十二个交易日,李景田公司股价出现12的连续下跌。
停牌已经构成了陡峭的波动,足以警示市场,因此应当确认为本案虚假陈述被曝光之日。
此外,由于陈某投资了李景田公司的股份,他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披露日期间买入了李景田公司的股份,并在披露日后卖出了这些股份,产生了损失。
形式符合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三个要素。至于李景田公司,其股价从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
8日期间的下跌是由证券市场异常下跌等因素造成的,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因素的辩护意见,因为李景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
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故法院对李景田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钱作为公司当时的董事长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股东、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对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负有重要责任。钱应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李景田公司、钱某共同赔偿陈某投资差额损失140132.98元,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140.13元,佣金42.04元,共计14036438+05.6538元。
案件宣判后,李景田公司和钱某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违法的法律终将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