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0周年与法治中国的演讲。
我的祖国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60年,我们生活的日子炸弹指挥室,60年,中国的土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9年,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60岁生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饱受战乱和落后沧桑的中国人民终于又站起来了!中国像一条巨龙,再次以大国的姿态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当时中国民生萧条,经济严重落后,民族事业百废待兴。面对满目疮痍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没有退缩,勇往直前。只用了三年时间就恢复了国民经济,涌现出一批感人事迹。
经过三年的经济复苏,国民经济得到根本改善,工业生产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然而,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许多工业品的人均拥有量远低于发达国家。
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政府开始制定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从65438年实施到0953年,成为中国工业化的起点。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中国的工业化水平极低。旅行用的自行车,人们称之为“洋马”,照明用的火柴,钉东西用的火柴,钉东西用的钉子。因为当时的中国人没见过这些新奇的东西,也做不出来。他们都来自西方。我没有经历过那段艰苦的日子,但从我看过的资料片中,我能充分体会到当时的中国人民仍然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
神舟七号成功返回舱,三名航天员面带微笑走出返回舱。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取得圆满成功,实现了中国航天技术发展的标志性跨越。这是中国人民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又一伟大壮举,也是对伟大祖国60华诞的一份珍贵礼物和诚挚祝福。
今年是新中国发展史上很不寻常的一年。面对严峻挑战和困难,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稳步推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克服困难,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新的成就。今年以来,我国发生了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特别是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展开了轰轰烈烈、惊天动地的斗争,形成了万众一心、无所畏惧、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这种精神弥足珍贵,激励着灾区人民坚定信心和勇气,重建美好家园;激励全国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中国运动员以优异的竞技能力和顽强的拼搏精神夺得金牌总数第一,创造了历史最好成绩。开闭幕式的表演、运动会的组织、志愿者服务、场馆设施和中国人民的精神面貌给世界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获得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北京奥运会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了中国,中国也进一步走向了世界。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东方,中国人民正昂首阔步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在这不平凡的一年里,多少悲壮,多少感动,多少梦想,多少荣耀,铭记在中国人民的心中,写进了历史的画卷。我们深切感受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沉着,总揽全局,驾驭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我们深感改革开放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回顾过去30年,中国* * *产党和中国人民以不屈不挠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的壮丽史诗。中国人民、社会主义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七一”飞行和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让中国人民感到自豪。人们由衷地赞叹:* *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我们取得了辉煌的伟大成就,也必将谱写更加壮丽的篇章。中国正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符合亿万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努力在继续解放思想上迈出新步伐,在坚持改革开放上取得新突破,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取得新成效,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
祝伟大祖国繁荣昌盛,祝中国各族人民幸福安康。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和一种价值体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不仅强调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支配,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追根溯源,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各国的法治之路或多或少会有所不同。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应该正视和思考的一些问题,以防止我们以浪漫情怀人为地割断历史,造成传统的断裂。
第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不是随意的,而是在他们直接遇到和继承过去的条件下。”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这种传统绵延不绝。但是,法治必然要在当代中国实行,这是中华民族崛起的必然历史过程。一百多年来,中国一直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但回顾本世纪的沧桑巨变,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从1842到1901的半个多世纪里,中国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做了一些接近西方法律的改进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条道路的提出者没有意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没有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法制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世界新秩序的真谛。他们天真地认为,中国的法制不过是一个大房子,稍加修缮就可以恢复到尽善尽美。”从1905年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崩溃,这一时期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实际上贯穿着“全盘西化”的原则;但中国* * *产党成立并取得政权到1978年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以“共苏”为原则的。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行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现代化。事实证明,这是失败的。严格来说,中国真正走上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也不过近一二十年的时间。相对于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重民不顾刑”,“拒诉倡调”等法律传统,这种不成功的经验还不够扎实。否则,今天的老百姓不会把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称为“天老爷”,也不会不自觉地把全民族的希望寄托在少数英雄身上。
中国要想在法治道路上赶上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就必须加速发展,对西方法律文化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做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和现实,找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第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寻找传统法律文化的遗产。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两大结构:显性文化和隐性文化。在他看来,文化包括有形和无形,有形的是显性文化,无形的是隐性文化。参照克罗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两大结构: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制度性法律文化属于主导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三个层面,始终由有权力的人维护和运作,是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观念法律文化属于隐性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三个层面。它深植于社会之中,是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基础。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应具有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然而,事实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许多法律制度,完成了大量的法律设施,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性层面的法律文化建设。
本质上,法治也是一种文化。起源于西方。古希腊社会是一个位于半岛上,从事海上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不是一个扩大的家庭,而是一个断了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后来到了罗马时代,简单商品的生产高度发达。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趋于理性的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里,没有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管理城邦的权利。
中国古代王权至上。所谓“遍天下,岂是王者之地?”中国古代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都消失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因此,中国没有发展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发展法治的机会。
现在当我们用一种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种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时,这种异质文化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和自由。
“中国古代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个小家庭中,按辈分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制度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支持,一个由无数宗法家庭组成的社会必然会建立起一个宝塔形的“大家”。所以,中国古代的政权结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展,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在精神上支持和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思想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理人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中央集权,还是以“仁”“孝”治理天下的儒家德治,也都受到统治者的青睐,这些理论和观念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民族本位主义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
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如果这种妥协没有限度,就会否定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格。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许多欧洲学者和思想家在分析中国为什么曾经辉煌却悲惨落后时,都一致认为是个人自由的缺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落。因为无条件服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天赋和情感的幼稚做法,必然会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如果教育只是一种人为的形式,如果虚假和规则充斥并束缚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的作用有多大!人类思想的精神有多么崇高的作用啊!当人们审视中国的历史进步,研究中国的活动时,谁不惊讶他们在许多方面一无所成!这是一个只有一个人工作以避免错误的小组。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来人往,你推我拽,就是为了避免破坏国家幼稚尊严的风俗习惯。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考精神,都与这个整天睡在火炉里,从早到晚喝热茶的民族无关。"
今天,民族利己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被否定了,但它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人们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权利的不尊重和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服从和宽容,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疏远和不信任。所以他们很难真正作为纳税人来监督政府的行为,自然要求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不骄不躁地和政府对话。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工具主义文化,忽视民主参政。
直到今天,一些社会主体仍然有法律就是惩罚的观念。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刑为主,不管刑”,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权一起造就了人们胆小、无知、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教的规则行事,“追求和谐的境界”,培养人们“忍为重”、“和为贵”的法律心态。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更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更少追究法律是否侵犯了他们的自然权利。他们对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普通民众往往秉持“宽以待人,宽以待人”的心理。除非彼此有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下了十恶不赦的罪行,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法院的。所有立场都是温和公正的,很少明确表态,怕惹麻烦。
(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有“君犯法与庶人同罪”的说法,但实际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存在着“大夫不刑,庶人不礼”、“八分”、“八议”、“准五服使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官职、住房、辈份、年龄、地位的差异。所以,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普通人心目中还是不可接受的。即使在普通的民事生活中,权力仍然大于法律,掌握国家行政、司法和立法权的人及其亲属也享有特权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形态,人情大于法律,亲情大于法律,这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第三,中西结合,取长补短。
中国要崛起,历史回不去了。我们真的没有耐心去慢慢培养法治的历史土壤。因此,需要人工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主导文化相适应的隐形文化。
(1)理性看待道德。
在道德上,中华民族的温柔、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牺牲精神等美德为中外所称道,但我们在发挥道德优势的同时也要理性对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自我牺牲、无私、专业化只是社会少数精英人士的高尚情操,不能要求普通人这样做,因为普通人真的做不到这一点。如果一个制度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它只是一个理想,这个制度就失去了本来的价值。如果强迫人们接受和遵守这种制度,人性就会扭曲,最终的后果不是让人虚伪就是让人盲目。因此,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予人充分的自由。同时,也要勇敢面对人们的不良习惯,从制度上加以约束。
(2)认真对待私权。
法治要想真正深入人心,就必须在解决人类的终极关切上下功夫。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一直是一门显学,法治也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热门话题,这与自然法对人类终极关怀这一西方法治主要价值理念的关注密不可分。中国的法理学长期以来是建立在工具主义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义务基础之上的。中国的“法治”早已令人毛骨悚然,很难成为中国人的自愿行为。是因为中国的法治没有对人的终极关怀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和身心愉悦的一种生活方式。
当前,在法治建设的良好环境下,我国应该在制度的支持下,在日常教育中普及权利观念。在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和基本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一方面要教育当权者尊重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国家的各种制度才能有的放矢。
(3)充分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仅仅意味着人民是自己事务的主人。西方使用的“民主”有以下不同含义:一是全体公民按照多数人统治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策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其次,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他们选出的、对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策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第三,在旨在确保全体公民享有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的宪法约束范围内,行使多数人权利的政府形式被称为自由民主制或宪政民主制;第四,任何一种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差异(尤其是私有财产分配不均造成的差异)的政治社会制度,除了竞选公职、言论出版自由和法治之外。人民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平等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可剥夺的。平权的目的是让每个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充分实现人的各方面才能。同时,平等权意味着享有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自由,因此也同样享有不受其他人或个人侵犯的自由。如果西方的这种优秀传统要在中国开花结果,我们首先应该鼓励年轻人和老年人之间建立合理的家庭关系。要孝敬父母,同时父母也要放开手脚,让孩子自己处理自己的问题。父母应该给孩子以引导和帮助,而不是命令、强迫和批评。其次,要培育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在选拔公职人员的方式上,从过去的“暗箱操作”转向“阳光操作”。公选注重人才的自我选拔,允许人才工作的单位和部门推荐,发动群众民主推荐,鼓励人才自荐,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机会。这样,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就通过外部环境逐渐改变,从而使我们的隐性法律文化迅速适应显性层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