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目前劳动关系所处的阶段。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日益增多。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新一轮增长高峰。位于知识密集和技术发达地区的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难度呈明显上升趋势。2008年,海淀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增加了1.202件,增幅为69.1%,占民事案件总量的3个百分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为此,海淀法院对他们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调查。根据他们的调查分析,除了体制转轨、利益冲突突出、地域环境等社会原因外,以下三个方面是造成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现状的重要因素: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放宽了劳动者权利。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颁布降低了诉讼成本,更多的劳动者选择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同期上升了57.8%。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调整,引发了又一轮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2008年与2006年相比,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近1.5倍。历史遗留问题与用工不规范海淀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仍然较多。随着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初期一些用人单位暴露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职工与本单位多年的劳动关系,索赔生活费、保险金的案件不仅占一定比例,而且由于案件事实涉及时间长、背景复杂,往往难以审理。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用人随意性强。他们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争议频发。此外,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工资和赔偿金。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群体纠纷。由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转产、改制、兼并和各类机构重组的出现,传统的劳动关系格局逐渐被打破,集中表现为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大幅增加。企业在经营不善或恶意转移优秀资产、逃避债务时,往往拖欠大量员工的工资、加班费、各种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导致集团诉讼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普遍现象。通过调查分析,案件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在仲裁委解决,法院受理的案件劳资矛盾比较大、案件比较复杂。劳动关系的平等与从属、人身与财产的特性,决定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无法通过简单的“给付”来彻底解决。工资的发放、劳动关系的解除等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应该规范企业所有员工的行为。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双方都不愿意让步,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呈几何级数增长。然而,由于劳动争议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和深化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过滤功能有所弱化,大量劳动争议在仲裁后仍涌入司法大门,导致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激增,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本文以九里法院2008年、2009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为基础,分析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一、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及类型2008年,我院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件,但2009年后,此类案件数量激增。到5月份,我院共受理16例,同比增长数倍。分析案件类型后可以发现,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特点。2009年6-5月受理的1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7件,劳动报酬2件,工伤5件,确认劳动关系2件。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1为经济赔偿纠纷。可见,涉及的劳动争议类型并不单一,以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为主。二、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原因(1)社会矛盾和劳资矛盾的长期积累1、全球经济危机对国内经济的不利影响。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最终引发了全球经济危机。由于中国长期实行外贸经济政策,中国经济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劳资关系趋于紧张。我区部分工业企业因经济不景气大量裁员,上升的纠纷明显增多。七起经济赔偿纠纷都是因为这个被起诉的。2.用人单位未严格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有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基准法的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做出相应的调整,产生纠纷。16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单位均涉嫌违反劳动法。3.产业转型时期,劳资矛盾爆发。长期以来,经济社会转型导致大量低学历、低技术水平的劳动者面临下岗、离职、降薪、降职的困境,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4.劳动监察不力,舆论引导不当。一些劳动争议起源于基层,并长期存在。但由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最终纠纷双方积怨,无法自行和解,也增加了诉讼调解的难度。舆论对劳资纠纷的不当和哗众取宠的报道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继颁布,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经济补偿等作出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实施和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维权热情,而随着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这些法律法规成为引发纠纷、激化矛盾的诱因,导致劳资矛盾日益严峻尖锐。双方拿起法律武器殊死搏斗,导致劳动争议调解率低、诉讼率高、上诉率高,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和和谐社会的有序构建。(2)非诉机制运行不畅。长期以来,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疏导和过滤纠纷的作用。1,社会调解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不全。近二十年来,与纠纷的持续增长相反,人民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数量却在不断下降。主要原因是:机构不完善,基层调解员职责不明确,缺乏指导和培训;企业调解组织的功能缺陷。企业调解组织不同于企业内部的工会,但具有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类似的职能。但企业调解组织由于是新生事物,人员素质不高,很难达到其初衷。工会组织模糊不清。我国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往往由工会调解,工会是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而大多数工会更接近于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应是工人集体代言人的资方支持者,实际上已经模糊了。2.行政调解不到位。行政部门更注重通过行政裁决解决问题,忽视调解。因此,行政调解在机构和人员配置上被忽视甚至弱化,导致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3.劳动仲裁过滤性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主要缺陷有: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仲裁结果不是终局的,违背了仲裁的基本理念,严重影响了自身效力;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部分案件的终局裁决,但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在实践中很可能形同虚设,因为它赋予了劳动者对这些裁决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撤销企业的权利。我国大量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较低;我国劳动仲裁行政色彩太浓,独立性和中立性不足;仲裁和审判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仲裁的效力;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打折现象严重,难以达到法律预期的社会效果。(三)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诉讼费用的降低2007年4月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大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只有5元,特别是主张劳动报酬的案件,受理费可以不预交。此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直接取消了劳动仲裁费,延长了劳动仲裁时效,大大缩短了劳动仲裁的裁决周期。同时规定,逾期不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诉讼成本更低,最终导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2008年6月5438+10月1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提高劳动者维权预期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对于很多习惯了没有限制,停留在可以享受各种优惠和宽松政策的环境中的中国企业来说,确实很难。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大量的争论、误解和误读。再者,基于各自对同一法律的不同解释,劳资矛盾更加明显和尖锐,必然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向司法机关寻求解决之道。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结论。上述三部法律法规颁布后,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方式涌入法院。三。解决劳资纠纷增加的对策建议要彻底解决劳资矛盾,应从纠纷预防、非诉和解、诉讼调解三个方面入手,完善相关机制,改革审判方式,改进审判方式,采取以上措施彻底解决劳资纠纷激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