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古代中国和西方政治制度的异同。
1.中西方古代政治制度都是以君主专制为主导,并呈现出君主不断集权的趋势。
在中西古代政治制度中,君主专制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君主专权是指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掌握着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军事权和立法权。也可以说是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尤其体现了权力的任意性。比如秦始皇规定皇权至上,一切行政、军事、经济大权由皇帝垄断,军事大事最终由皇帝决定。称谓很特别。秦王取得政治胜利,统一全国后,认为“德为黄三,对五帝有贡献”,规定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称为“帝”,确定了君主的称号为至高无上。明清时期,中国的君主专制达到了顶峰。
同时,古代西方虽然大部分地区是分裂的,但也有很多统一广大地区的大帝国,如波斯帝国、马其顿王国、罗马帝国,都有专制制度。就连以西方古代民主著称的雅典,也有贵族专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虽然进行了一些民主改革,如“格拉古兄弟改革”和“马里乌斯改革”,尽管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民主措施,但苏拉的独裁统治最终还是出现了。尤其是查理曼帝国后期,君主的权力大大扩张,连教皇都要承认皇帝的权威。
2.中西古代法律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实质上,任何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中西古代社会法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本质特征。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分析,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就开始有法律了。比如唐刑出现在商朝,属于中国古代早期。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产生和壮大,终于夺取了政权。这是地主阶级面临的问题,即如何巩固其政权,而法家的主要代表韩非提出的法治思想正好符合地主阶级的要求。随后,各国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的魏律和吴起的楚律。这些法律的出现进一步巩固了封建地主阶级政权。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颁布了《国秦法》。后来法制还在不断完善。永远为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对于西方古代法律来说,维护统治阶级的需要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仍然是最基本的原则。
西方古代国家有很多法典和法规,如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乌尔的《乌尔纳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等。《罗马十二铜表法》虽然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性质。《查士丁尼法典》的制定直接维护了这一规则。可见,中西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古代西方法典相对民主。
二、中国古代与西方政治制度的差异:
1,基本社会组织的差异:
就社会的基本组织而言,中国和西方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中国的社会是以家庭结构为基础的,而从西方的社会来看,主要是以群体结构为基础的。中国的家庭结构的组织形式在很多古诗中都有具体的描述,比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耕田而食,掘井而饮,地利有我何事”,具体地把中国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以家庭组织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种小家庭组织基本上延续了几千年,直到今天。在西方社会,家庭绝对没有中国重要。过着战斗生活的游牧民族分散在古代西方世界。游牧不仅是一种生产活动,也是一种军事行动。后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西方船上的商人也和海盗一样做生意了。这样的生活是高度军事化和战斗性的,家族的地位必然下降。就像在中国的战争年代,参军的人往往不得不抛弃家人。
在西方历史上,战争是常态,甚至是谋生的手段。而且中国有句老话,“国虽大,好战必亡。虽然世界是安全的,但忘记战争将是危险的。”这样一句老话,说明中华民族很幸运,幸运到经常有机会忘记战争,可以“把剑放在仓库里,把马放在南山里。”所以,我们需要专家来指导我们,教我们不要忘记战争。西方人就没这么幸运了。战争一直伴随着他们,没有忘记的机会。在西方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家庭的结构形式往往是脆弱的,容易被军事组织和社会团体所取代。这说明中国家庭占优势。西方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以群体为主导。
2.政治制度的差异:
就中西古代政治而言,西方古代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主的,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本质上是专制制度,维护的是君权至上。首先说说西方古代政治制度的民主。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群体是西方社会最基本的部分。每个群体的发展都要面对其他群体的挑战。在竞争环境中,一个群体要么胜利,要么灭亡。一个群体要想发展,就必须和尽可能多的群体结盟,共同对抗敌人。民主原则得到承认和推广,以确立团体联盟领导人的法律地位。
比如雅典的民主,罗马共和国的民主,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古代西方的政治制度是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的。中国政治制度的专制,主要体现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君权至上。虽然中国古代有一些稳定的局面,如“文坛之治”、“帝王之治”、“关震之治”。但在这样稳定的社会形势下,人民看似拥有了一定的权利,却也生活在一种无形的专制的压迫下,因为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一切整风措施的终极目标。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中国的专制制度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这一趋势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之中。
3.法律形式上的差异。
从中西古代法律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知道。中西方法律有着根本的不同。可见,中国古代法律被视为约束和控制人的手段,也是维护君主专制和社会稳定的手段,这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无法在没有国家和刑罚的情况下处理民事关系,具有绝对的权威。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说是基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背统治阶级的利益,普通大众基本上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对于西方古代造法来说,是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比如西方的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律,都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从古罗马的法律分析,在古罗马社会初期,我们主要依靠祖先传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立法权,曲解法律,任意压迫人民,加剧了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后来经过罗马人民的一系列斗争,最终确定了十二铜表法,产生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另一方面,西方法律是社会法,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这种不同法律的主要制度表现是,西方法院是保护权利的社会法院和机构;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
4.中西古代经济结构的差异。
起初,中国古代和西方的经济结构都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但15世纪初资本主义在西方萌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最终取代了小农经济的地位。中国古代的明清时期,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然而,在中国的小农经济模式下,自耕农的生产积极性很高。同时,由于人口膨胀和土地兼并,农民精耕细作,不断改进农具和耕作技术,从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成为古代农耕的一大特点。统治阶级也严格限制商人。古代“韩非说?”学者“,?说话的人?”用剑吗?《帝国战士》还有?“商业工人?是什么人?”五恶之民。"
这种模式具有内在的稳定性、保守性和排他性。由于其脆弱性,对新的经济因素具有本能的抵抗力,既保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又阻碍了商品交换和扩大再生产。手工业和商业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统治者的奢侈享受。而且,小农经济是专制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古代经济结构具有明显的单一小农经济特征。但是,古代西方社会完成了从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