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卖旧房契税优惠政策?
买新房卖旧房契税优惠政策?2008年打算买房的人要注意了。沈阳市地税局官网刊登了《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沈阳一年内停止执行“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的契税优惠政策,加强房地产交易中的一系列税收征管。契税优惠政策变了。普通市民买房,契税是税收中的一大支出。一套40到50万的房子,即使按照优惠税率,也要交6000元左右的契税。沈阳地税局昨日表示,将严格执行契税相关政策。除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自用外,税率为3%,现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4%。此外,从今年6月5438+10月1起,沈阳一年内停止执行“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的契税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解释,为了鼓励住房消费,沈阳出台了契税优惠政策,规定个人在一年内出售住房后再购买住房,或者在购买住房后出售原住房。如果买价高于卖价,差额部分要交契税;买价低于卖价的,免征契税。从今年1起,停止执行该政策。此外,辽宁省地税局表示,“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购买1年内自用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金额高于出售住房金额的,按新购住房与出售住房支付金额的差额减半征收契税;已购住房付款金额等于或低于已售住房金额的,在新购住房付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此政策已取消,如果部分地区仍执行此优惠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强调,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稳定,对2007年65438+2007年2月31日前已办理完购买新房、转让原住房等交易手续且符合原政策的个人,可在2008年10月31日前继续办理退税减免手续。根据沈阳市地税局的规定,市民转让144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房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税部门强调,个人转让旧房产,未评估价格或未提供购房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土地增值税。对既未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也未提供原《契证》或原《契证》记载的“房地产土地价值”的,按照省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25%核定征收,非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根据《通知》规定,沈阳将严格执行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款的,以核定征收为准。对住房转让,按65438+转让收入的0%征收;非住房转让的,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二是个人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收入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一年内退还购房定金和对自住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为了减少二手房交易中的偷税漏税现象,辽宁将建立计税价值审核和价格评估制度。税务机关将根据区位、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成交价格、建筑价格以及类似房屋的交易前价格,确定本市各区域房地产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不具备条件直接确定本市各区域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可以参照以下方法之一确定最低计税价格。一是当地政府公布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如果政府发布的上述信息没有及时调整,在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情况。二是房地产交易资金的信托金额或房地产交易的网上报价。三是税务机关通过招标方式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由于契税征管实行“先税后税证”的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契税的,由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市契税机关审核备案,并向房地产承办人出具相关确认函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