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成本、现金股利、股权结构、股利政策、现金股利一直备受关注。公司股利代理成本理论认为,支付现金股利可以通过减少管理层的自由现金流,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接受更多的外部监督来降低代理成本。根据代理成本理论,本文分析了持续现金分配公司的代理成本特征,并从实证数据中验证了稳定的股利政策与较低的代理成本之间是否存在正相关关系。我们选取了从1997到2003年每年支付现金股利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梳理发现,截至2003年底,沪深两市仅有22家上市公司,分别是深能股份、南京新百、春兰股份、北人印刷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伊利股份、新华股份、人福科技、同仁堂股份、重庆啤酒、佛山照明、广东电力、深圳科技、深南电、深圳长城。为便于研究,本文将代理成本较低的特征定义为:外部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经营业绩较好,主营业务较为突出和有竞争力,董事会独立性较强。股权结构特征绝对控制权特征通过对持续现金分配公司前五名股东持股比例与市场平均水平的描述性统计对比,可以看出持续现金分配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普遍较大(平均为45%)。说明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越大,越倾向于以现金分红的形式从公司获取利润。而且第一股东和第二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较大(第二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8%),可见第一股东往往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此外,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公司有18家,占比82%;仅有4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法人股,占比18%。从股权结构来看,由于这些公司仍以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主,而国有股由于委托代理关系模糊、实际监督人缺位,往往无法很好地监督上市公司,有效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因此,尽管这些公司继续分配现金,但股权结构并不能反映其低代理成本的特征。相反,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无法实现流通,股价与流通股价格相差甚远,不排除控股股东通过高中现行为获取控制权利益的嫌疑。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低于发达国家,平均为0.08364%,不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必然导致股东监督成本和剩余损失的增加,由此推断我国上市公司代理成本较大。22家被持续派发现金的样本公司,其高层持股比例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平均6/10000)。6,约为市场平均水平的80倍)。代理成本理论表明,高管持股有利于抑制现金股利政策中的非理性行为,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当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持有公司股份时,代理成本为零。
经营业绩现金流特征:连续现金分配公司当年现金流增量几乎全部为负,说明这些公司现金储备充足或对未来现金流入持乐观态度。即使当年的现金流增量为负,他们也应该保持一致的股利政策,将利润转移给股东。每股收益:有65,438+06家公司(73%)的每股收益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很多公司的每股收益大大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公司有16家(73%)。ROE:作为公司业绩最全面的指标,持续派发现金的65,438+05 (68%)家公司的ROE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主营业务与董事会独立性之间的营业利润比例:几乎所有公司的营业利润都占利润总额的绝大多数,几乎都在80%以上,说明这些公司已经形成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相对稳定的竞争优势,保证了利润。主营业务类型:持续派发现金的公司大多主营业务突出,相对集中在能源、电力和部分资源性产品行业。突出主业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因为多元化往往成为管理层不顾公司利益,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独立董事:这些公司的董事大多在10到12之间,独立董事人数在3到5人之间,刚好符合《公司法》的人数限制,与其他上市公司完全一致。并且在22家公司中,每家公司都存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说明这些公司也存在内部人控制,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加深大股东或内部人对中小股东的掠夺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少有的22家形成了自己稳定的股利支付政策的上市公司。这些分红政策稳定的公司,经营业绩远好于市场平均水平,高管持股比例高,主营业务突出。这些特征都是代理成本低的表现,可能与中国资本市场“一股独大”的独特现象有关,是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代理理论仅用于解释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现金分红行为,还略显欠缺。应加强证券市场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注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培育监督现金分红行为的市场力量;同时,只有优化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有效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建立和完善高管激励约束制度,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才能成为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控制代理成本的有效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