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史:最早的收受礼品罪起源于北魏。

收受礼品罪,即收受礼品罪,很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中新的犯罪条款。官员收礼,其实就是换个方向受贿。早在西汉时期,中国官场就禁止官员接受礼物;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受礼品罪...

在晋朝,接受下属的礼物是“合法”的。一个叫王澍的官员,收受礼金多达1300次。朝鲜老兵王导派人劝他住手,王恕说“够了”。

汉朝禁止官员调动时接受下级礼物。刘启继位那年(公元前156年),颁布了多项官禁,包括官员调任时,如果收受下属的礼物,就要被撤职,罚款二斤。

但在晋代,官员接受下属和辖区的礼物并不违法,反而是“合法”的,这与大多数朝代“禁礼”的做法背道而驰。晋代官场甚至出现了流行的“辞别制度”,即“辞别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话说,就是送别老领导,迎接新领导。

“送别逝者”原本是一种礼仪。一些“学生”和“已故官员”表现出忠诚和孝顺,并向推荐自己为官的领导赠送礼物。东汉时,小学生王米晚上给老师送去十斤黄金,引发了“杨真变黄金”的故事。

早在西晋时期,送旧迎新之风就开始盛行,“送旧迎新,面向大路”。到了东晋,除了要派车马迎接,还要给新官修建官邸,甚至还要给自己配备物资。转了之后,礼物特别多,数量惊人,往往都是几百万。有些官员很穷,却也能先获得作为地方官员接受礼物的机会,这就是所谓的“济贫法”。

东晋咸和九年(公元334年),一个叫王澍的官员,家境贫寒,申请到宛陵(今安徽宣城)工作。由于在任上收受礼金频繁,多达1300次,朝中老臣王导派人劝其罢手,但王恕说“适可而止”(到了适可而止的时候,自然会罢手)。

更可笑的是,刘军(孝武皇帝)当皇帝时,让刺史在他回郡时送他一份礼物,这叫“献钱”。

“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起源于北魏,当时朝廷派中央巡察官到各地检查行政官员的个人财产。只要来源不清,不是家里带来的,都视为赃物,全部登记。

到了南朝时期,虽然“送别制度”依然存在,但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不该收的就不让收,不然就要受罚。刘宋时,原是太守,因向县令告假,被免去官职。

相对于南朝的“礼金腐败”,主要由北方少数民族控制的北朝严格“禁礼”。建国初期,北魏对官员腐败说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收受贿赂制度。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收受礼品罪出现在北魏时期。

目前的“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可能起源于北魏。明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察员)到各州检查地方官员的个人财产。只要来源不清的,都视为赃物,全部登记在册。这就是所谓的“不为家有,书为盗”。北魏时期收受巨额礼金的人,可以以收受礼金罪判处死刑。据《舒威刑法》记载,太和五年(公元481年)旧法规定:“淫马十匹,盗马二百匹,是一大突破。”

你说的“赃物”是什么意思?南宋末年的学者胡三省指出:“义与赃,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私事互相馈遗。虽非乞取,亦算为赃。”“正当战利品”对应于从直接贪污贿赂中获得的“积极战利品”。

大力推进国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袁弘,于太泰八年(公元484年)正式颁布实施官员“俸禄制”(俸禄制)。孝文帝“定义盗马,犯法者死。”北魏的“收礼罪”不仅是我国古代法典中最早明确的收礼罪,也是最严厉的收礼罪。为了实行这一制度,圣旨颁布后,孝文帝效仿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说:“使人巡天下,纠正屠杀的不法。坐地死者,四十余人。”

收受礼品罪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反腐效果。《舒威刑律录》总结道:“食禄者,别无选择,只能栽跟头。”这意味着官员们一个个止步,受贿送礼之路几乎被切断。

唐朝有完备的反腐制度,没有因为权力而被关在“笼子”里,官场上的收礼受贿现象没有杜绝;杨家中收藏了三千万上等丝绸。

隋唐时期,中国官场反腐的司法规定更加规范。唐朝继承了隋文帝从严治吏的传统,对官员收受礼品罪作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按照唐朝的法律,公职人员利用外出公干的机会,收受当地的礼物(东西)和收受狱官的贿赂是一样的。如果收到当地官员的礼物,犯罪就减轻一度。如果你主动索要礼物,你就犯了与监狱官共同受贿罪。所谓缓刑官,就是有监督缓刑责任的主管官员。一般来说,有一个直接的上级领导和他的工作关系密切。这样的领导被判受贿罪的罪名是“缓刑罪”。入狱罪是“赃物六罪”之一,量刑比较重。

但是,唐朝虽然有完整严密的反腐制度,但官场上的收礼受贿现象并没有因为权力没有被关在笼子里而杜绝。例如,在官员管理方面非常活跃的唐玄宗在任期间有许多腐败官员。的远房亲戚,杨成为总理,并慷慨的礼物。家里积累了三千万件精美的丝绸。

宋代对地方官员收受礼物的处罚沿袭了唐律,但对“生日节目”等“生日礼物”似乎并没有禁止,更谈不上入罪。元朝更加严厉,在最容易被视为“人性”的生日、节日收礼也是犯罪。但元代中后期官场收受礼金的现象依然猖獗。

可以说明清时期对官员腐败的反对比以前的朝代更加严厉。但事实很尴尬,明清时期的礼物名称并没有减少。相反,送礼和收礼的“艺术”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以书画、古玩、稀世珍宝为礼品的所谓“雅贿”在明清时期最为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