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名词解释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和海商法系。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是指从11世纪开始,在英国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并模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国,然后扩展到许多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它是西方国家历史悠久、影响巨大的法律制度,重视法典的连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基础。
除非一个项目的法律因为客观环境的原因或者为了解决纠纷需要制定法令,我们只需要根据项目当地过去的习惯来评价谁对谁错。普通法是先例法,而不是制定法。它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这种法制是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来判断谁是谁非,并不看重学术声望。与平民组成陪审团是违法的,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断是非的理念。这样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解决更多有争议的案件,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请点击输入图片说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