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用地置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处理办公室:位置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申请条件: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历史土地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批准期限:40年
报送备案材料清单(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立案的基本信息。
2.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与相邻用地单位无争议的土地界线证明等。);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区属单位应增加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
5.在原有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设立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3)总平面图(反映用地范围边界和拐点坐标、建筑平面布置图、经济技术指标表)和现场照片;
6.1/500现状地形图。如果没有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以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隐瞒、弄虚作假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应对照原件检查所有证明文件的副本;其他文件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