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民间借贷利率由24%下调至15%。还有哪些出拳?
作者|王律师怀成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成本。同时,为打击“套路贷”、“校园贷”,倡导金融服务实体价值取向,修改无效借款合同。
怀诚律师根据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关键条款和修改后的适用情况,分析了以下两个方面。
1
利率的上限是年息24%。
换成4x LPR
根据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65438+200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即LPR。
首先,LPR利率取代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两线三区以24%和36%为基数”,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 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其次,LPR是浮动利率,每月20日公布,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4倍的标准是以合同成立时的LPR为准的,所以在签合同时,可以到上述网站上查看。
最后,根据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与所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4倍LPR。
2
“套路贷”和“校园贷”
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目前,仍有一些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此类行为往往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在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中,最高法院增加了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情形。
因此,没有对外贷款资质的“高利贷”公司要小心了,因为一旦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只需归还本金,连资金占用费都得不到支持,之前支付的利息会与本金相抵,超出部分会被要求归还。
三
拿信贷资金去放贷。
无效合同
这次的另一个重要修改是进一步限制信贷资金拆借行为。
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严格限制放贷行为,即部分企业先从银行放贷再放贷,特别是少数国企利用其国企背景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因此,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因原金融机构的贷款以高利率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改为“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出借”,并删除了此前的一些限制条件,即只要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出借,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
怀成律师建议。
鉴于最高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保护上限,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为了避免高额利息,一些“高利贷”公司会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利息,不出具收据,或者以砍头的方式垫付不受法律保护部分的利息。所以建议借款还款时采用银行转账。
2.建议未取得放款资格的放款人,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事后都要谨慎从事正规对外借款。因为国家在打击“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借贷,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只会支持归还贷款本金,而不会支持收取占用费,或者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来确定占用费。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也可以进入微信官方账号,怀城律师,点击页面下方的“问”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出借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