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前的税制相比,中唐以后的税制最重要的变化如下
实际上,两个税法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合并的前提下,以土地资产为基础向地主征税,本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对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的变法
募款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是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田方的平均税法是这两种税法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代张的一种鞭法。
税役结合,田赋、徭役、田上杂工的分配,即役属田,地有丈量,田有计收,银有收。说明封建国家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已经超过了人口。但是,征收折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代丁传入穆
在康熙五十年人口的基础上,实行“摊丁为亩”的办法,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丁银,从而彻底解决了丁田结合的双轨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唐代两税法以来中国封建税制改革的历史进程——税田结合。这样,封建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暂时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康干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隐性人口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中国人口的增长。
中国税制最重要的变化
(1)征税的对象从君主的贡赋变为农民,再变为地主、官僚、商人。
(2)征收标准从纳税人到纳税人,再到纳税地,直到人头税被取消。
(3)从征到不征;税收从众多到逐渐减少不等。
(4)从劳动地租、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