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为什么禁止私售香料?
《班范翔》一文引用广东同治的话称,文健三年(1401)十一月,礼部颁布“禁约”条例,宣旨禁止香料从海外贩运入中国。这道圣旨说:
沿海军民私降,引诱蛮族偷盗,伤及良民。李二部公布了一份清单,教导第一人,不必过问官员的军民家宅,但禁止保管和出售假货、香火等物。看到的,三个月内就卖光了;三个月后,任何胆敢挽留卖家的人都犯了重罪。这点我很佩服。
虽然“海禁”在明朝已经实施,但直到文健统治时期,沿海地区的军队和人民才被禁止去海通藩,其中一些人甚至引诱“外国人”帮助走私假货(特别是香)。为了重申朝廷的禁令,文健皇帝对此作了专门的“指示”。他要求无论官员还是军民,都不准保存和贩卖香火,并下令对保存香火超过三个月的人处以重罪。
在朝廷的号召下,广东地方政府“拟出条条框框”,到处挂出“各方应遵守执行”。这个基础
圣旨拟定的条例专门对“不准香火”作了三条规定,原文如下(三段序号由作者添加):
(1)祈求拜佛所烧的香停止使用中国松香、柏木、枫香、黄连素、木香、艾蒿、桃香,或合成为香,或末用,或单独作为香使用,以示诚挚的敬意。
(2)茶园马牙香虽是两广土特产,但其天真固执的人们却用假名贩卖,货香。以后只允许在这里烧,违者不罚。
(3)檀香、佩兰、沉香、乳香、快香、石斛、粗木香、安息香、黑香、甘麻香、生香,书名,无范翔,军民家不准出售保存,见者三个月售罄。
只有第一条规则是清楚的。当人们向佛陀表达“真诚的敬意”时,通常需要烧香。不过按照明政府的规定,不能什么都烧。只能用“中国”香料,不能用“外国”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两广的“省情”作了具体的解释与让步。第二条规定中提到,在两广当地茶园的马牙香中,掺入了一些没有户籍的“顽固派”。虽然他们的做法也有罪,但可以允许他们在当地继续存在。我们要取缔的是将这种“假土特产”从南岭走私到北方。第三篇同样有趣。说明在明初,很多来自外国的香料都是民间掺入的,并没有用“范翔”这个词来“标明出处”。对于这些“本土化”的香料,政府也规定不允许销售。
出售和保留(但惩罚只是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