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房子搬家,时空挂户口怎么处理?

随着近年来上海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房屋拆迁纠纷数量和比例仍然是一定的。由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涉及到千千万万个家庭和个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当、处理不公,不仅会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还会诱发或抬高另一方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引发纠纷、激化矛盾,损害家庭、家庭、亲属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中,房屋拆迁中的空户口问题尤为突出。

一、拆迁房空户口问题概述

空户口问题是指相关人员只是把户口落在某个房屋地址,而没有实际居住在那里的情况。这个问题在中国普遍存在是因为户口政策,上个世纪的知青回城,现在的人口流动,还有很多房子。

与之相对应的是,目前我国的安置补偿政策主要有两种:“数砖”,即按照原住房面积和“数人头”给予相应补偿,按照原住房内的定居人口核算安置补偿。这就导致了拆迁过程中户口空着的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在上海等大城市,这个问题更加突出,而且因为房地产的巨大利益,人们对此一直争议不断,甚至有亲戚朋友打官司。有些人甚至为了拆迁利益故意清空户口,导致社会不公,矛盾激化。

2011 1 21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也于2011 10 19颁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2006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地区标准房屋置换

但在目前的实践中,房屋拆迁纠纷大多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实施后产生的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虽然早在2004年6月5438+10月12日就形成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或者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信访等案件中使用。我们事务所曾经代理过一起三代人在房屋拆迁上利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引发了笔者对空户口人员拆迁补偿安置的思考。

二、案情简介

原告:D女士和她的儿子y先生。

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和D先生。

争议房屋位于本市徐汇区宜山路交通要塞段。是被告Q女士的老公,老D是租客老公的房子。老D去世后,Q女士变更为承租人。Q女士和儿子D先生、儿媳Y女士、外孙D先生、女儿D女士、外孙Y先生共有7个户口,其中女儿D女士、外孙Y先生实际上并没有住在这套房子里,而是和公婆、丈夫住在本市浦东的另一套房子里,以照顾婆家,方便生活。因为旧城改造拆迁房屋后,该户在原址上获得了安置房,在原址上落户的人员全部作为安置对象安置在安置房内。后来,D先生、Y女士和D先生又买了一套高层住宅,供全家和Q女士居住。宜山路上的拆迁安置房被D先生以个人名义出租给了两个商户,租金收益颇丰。D先生答应他的姐姐D女士和他的侄子Y先生,他将来会给Y买房子,安排他的生活。现在Y先生已经长大了,仍然和父母、爷爷奶奶住在一个小小的老房子里,面临着种种不便和尴尬。D先生作为叔叔和哥哥,没有提给他买房的事,也没有把拆迁安置房的租金收入分给生活困难的D女士、姐姐和侄子Y先生。眼看着儿子已经到了成家独立生活的年龄,家里还是比较拥挤。万般无奈之下,D女士和儿子Y先生将母亲Q女士、弟媳D先生、Y女士、侄子小D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原拆迁安置房的利益——租金部分,并行使作为业主的居住权。

双方观点:

D女士声称她和D先生是兄弟姐妹。结婚生子后,她并没有把户口迁出,而是把儿子Y的户口挂在了父亲租住的老公房里。房屋拆迁后,将全家及母亲、哥哥嫂子、侄子等7人作为安置对象,在原址进行利益补偿。她小时候在这里学习和生活。后来因为婆家拆迁,她搬到了离宜山路很远的地方。为了照顾家人和方便生活,也为了让哥哥和嫂子生活得更舒适,D女士带着儿子搬回了婆家。一家五口住在一所旧的小房子里。最近得知争议房屋已被D先生出租,D先生一直隐瞒此事,拒绝分割租金等利益。

D先生辩称,妹妹D女士和侄子Y为了拆迁利益,空有户口,而且他们当初还承诺:“只迁入户口,不实际居住在家里,不要求分割拆迁时挂户口所得的利益。”在此前提下,D先生考虑到父母的面子和亲情,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利益,同意将妹妹D女士和侄子Y的户口挂在原拆迁房屋内。后来我确实考虑到因为D女士和她侄子Y账户挂钩获取利益,我打算出资给他们的买家,但是现在手头不宽裕,实在帮不上忙。既然姐姐D女士和侄子Y只是空户口,就不应该主张拆迁利益。

目前,该案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内空有户籍但未实际居住的D女士及其儿子Y先生是否应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员?Q女士作为被拆迁人,是否需要安置女儿D女士和外孙Y先生?D女士和Y先生能否按照搬迁时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人来划分搬迁补偿费、设备搬迁费等搬迁补偿费?安置房租金收入是否应该按安置群众的利益分成?

三、作者的观点

作为本案原告D女士及其儿子Y先生的代理人,笔者走访了原拆迁组和居委会,努力调查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整理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原拆迁协议和安置方案。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考虑了本案中的上述争议问题。就本案而言,D女士和Y先生作为原动迁人,他们的动迁利益根本就是明确存在的。

首先,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内有空户口但不实际居住的D女士及其儿子Y先生,可以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安置人员。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确定安置人口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相应安置人口的确定标准有三条:标准一: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连续满一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可以认定为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标准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并符合七种(略)特殊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需要安置的人口。标准三: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有困难),且符合六种(略)特殊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需要安置的人口。根据上述三个标准,D女士和她的儿子Y先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一年,且此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虽然他们后来在这个城市有了其他的房子,但都是和家人一起住在一个老房子里,属于生活困难,不属于所谓的“空户籍”性质。本案中,D女士及其儿子可依法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安置人员。

其次,Q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应当为其女儿D女士、外孙y安排房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6)250号]第九条规定:“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登记为一人的,购买人、劳动年龄人、等级人、原公房居民、诉讼时效内有购房资格的,案件起因是* * *相关纠纷。宜山路租赁的拆迁安置房为原被告和原告D女士及其儿子Y共同所有,其户籍在该房屋内,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类人,有权依法主张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和对该房屋的货币补偿。因此,Q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应当对女儿和孙子进行安置。

第三,拆迁安置房租金收入应当作为被安置人的利益进行分割,D女士和Y先生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利益分享权。位于宜山路的争议房屋,是被老丈人家拆迁并获得安置补偿的房屋。原7人(原告D女士、Y先生及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D先生)均在该房屋内有其登记住所。这七个人是被安置的人,拆迁安置房归他们所有,七个人* * *对安置房拥有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D先生以个人名义出租,但租金收入应视为七人同等收入。D女士和Y先生有权要求分割该利益。

此外,搬迁补偿费、设备搬迁费等搬迁补偿费应归被拆迁人所有。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费、设备搬迁费等拆迁补偿费应当归被拆迁人所有。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日常经验的规律,只有真正住在拆迁房里的人才有实际的搬家、搬迁的需要。因此,搬迁补偿费、设备搬迁费等搬迁补偿费应当归房屋内实际居民所有,用于补偿搬迁和设备搬迁。

第四,总结

这个案件的最终解决还有待法院的裁决。近年来,上海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涉及到千千万万个家庭和个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当、处理不公,不仅会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还会诱发或抬高另一方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引发纠纷、激化矛盾,损害家庭之间、家庭之间、亲属之间的和睦相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实践中,房屋拆迁已经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大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急需解决。其中,房屋拆迁中的空户口问题尤为突出。这需要政府、司法机构和律师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