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述了法家的“法治”理论
汉代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影响。他以儒学为基础,吸收了阴阳五行、法家、殷周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新儒学。他提出了“三纲六纪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后来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把《春秋》作为治国安民的法典。每当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难题,他都从《春秋》中寻找答案,并根据《春秋》精神进行理论论证。董仲舒所说的“统一”,就是“天子的统一”,即君主集权。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要求儒学统治其他学派。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授”,创立了“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把天空描述为创造和主宰万物的神,人的情感和意识都是适应天空的。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安排,君主必须按照天意行事。董仲舒的“君权神授”之类的说教,实际上是世界统一专政下“神圣”君权的反映。董仲舒根据人君、臣、父、子、仁、德的伦理原则和“崇阳抑阴”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理论。董仲舒总结了秦亡的历史教训,认为汉朝必须改弦更张,实行“现代化”,提出“大德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政代替法家的重刑。董仲舒的道德原则和刑事辅助都是源于天道。他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育的作用,但也重视惩罚。在实施道德和谐与惩罚时,要着眼于人的不同“性”。
近代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它是随着孙中山思想的不断进步而逐渐丰富和完善的,经历了从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巨大转变。它不仅是孙中山政治经济观的理论基础,也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之首。在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是“驱逐鞑靼人,恢复中国”。“驱逐鞑靼人”是指推翻满人通知的清政府,“恢复中国”是指恢复汉族民族国家,“视满人为异族”。很明显,这种民族主义包含了以汉族为基础的大汉族主义。然而,当时的清朝已经成为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压迫中国人民的代表,而在它通知中国的二百多年里,要求推翻掌握国家政权的满清贵族的统治,显然具有革命意义。孙中山多次强调,国民革命的对象主要是残暴统治中国的满族皇帝和贵族,既要反对民族毁灭,也要反对民族报复。后来,由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华民族的日益关心,他的民主日益朝着反对帝国主义的方向发展,主张废除列强在中国的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治,收回租赁权和失地。这些对民族主义的解读,体现了孙中山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和帝国主义问题上的认识飞跃。民主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中华民国。孙中山的旧民主主义基本上没有超出西方自然人权的范围,即人人平等,同属一家,少数决不能压迫多数;每个人都有天生的人权,不能以君主的身份为臣民努力。新三原则时期,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点。重点突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明确指出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这是现代宪政史上前所未有的创新。五权宪法是在保障民权的思想指导下颁布实施的,体现了当时宪法法律制度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原则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他从民生原则出发惩罚农民,着眼于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生计。这与当时对农民革命采取敌视态度,从根本上暗示农民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和立宪派是完全不同的。他把解决土地问题列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认为只要解决了土地问题,就可以直接实行社会主义,就可以“防止”资本主义的祸害。孙中山的旧三民主义解决“资本”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实行一个国家资本主义的所谓“集体生产社会主义”,幻想一个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这充分说明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的诸多弊端,却低估了封建主义对社会的严重束缚,其理论具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旧三民主义时期,孙中山将其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具体来说,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意味着平等;民生就是博爱。孙中山这一时期的法律观也是旧三民主义的法律观,即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指导的法律观。在为中国革命而斗争的过程中,他对清政府专制法律的批判和民国法律的制定都注入了这一思想。在反对清政府进行民族压迫政策和法律的斗争中,孙中山曾多次提出“大小官司必伤欧美,委任陪审团成员,委派律师代理,使一切可以协议。”不被拷打致死,不被逼供,“人民有完全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和信仰的自由”,倡导民权平等的理念;要求法庭充分重视证据,强调人道主义,批判斩首、斩首、处死等酷刑;主张治国要靠法治,执法机关的活动以“平等、自由、博爱”的精神为指导。孙中山在重视法律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国会作为立法机关的重要性和独立性。他多次指出,共和国的基础在于法律,法律的基础在于国会。他高估法律和国会作用的观点,在北洋军阀的教训下,在他向新三原则发展的过程中,终于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晚年的法律思想中,他还明确提出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体现了他追求平等、相互尊重主权的民族自爱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