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专家入场!论赢者通吃原则!美国大选
在美国的直选中,各州的人投票给总统选举人,他们选择哪个政党的候选人就代表了他们对总统和副总统的选择。事实上,总统候选人的名字和投票给该党的总统候选人大会通常写在选票上,而不是列出总统候选人名单。当然,像加州,一个有55票的大洲,现在为了简单起见,选票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列很多名字,只有这样那样的候选人。
直选结束后,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各州的普选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虽然一个候选人在各州的直选中得到了270票,但并不代表他已经赢了。因为选民可能会不顾直选结果,投票给自己理想的候选人。比如现在在加州,民主党候选人赢了,我当选了55个选举人团之一,但是我可以违背民意,不选民主党候选人。这在历史上很少发生,但也发生过几次,但都没有影响到选举的最终结果。然而,美国许多州都有惩罚不忠实选民的法律。
至于选举团成员的身份,在各州选举人票归属确定后,获胜的政党组织向该州负责选举的官员提供支持该党总统候选人的选举团候选人名单,数量与该州选举人数相等。通常情况下,政党通过其州党代表大会选举(在选举年的2月至6月举行,即各党派总统候选人的选举)或通过任命州党领导人提名选举人,独立的总统候选人很少指定其选举人。这些选民都承诺投票给一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为了保证联邦政府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平衡,参议员、众议员或在美国担任信用职务或有益职务的人不得被选为选举人。
直选之后,媒体通常会说某某人赢了美国总统。其实从法律上讲,还有最后一个程序,就是选举团在选举年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投票。选举团成员分别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根据规定,选民必须至少有一票支持其所在州以外的候选人,因此每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必须来自不同的州。然后统计票数。获得总统(副总统)票数最多的人,如果获得所选选举人总数的半数以上,即为总统(副总统)。
美国之所以采用选举人团制度,主要是因为在建国初期,为了兼顾小州的权益,同时各州也不希望看到联邦政府过于强大,经过协商,参考了共和时期古罗马的“百人团会议”。
在美国,选举人团制度有许多支持者和反对者。支持的主要理由是选举团制度可以考虑到民主的地域性,不会因为国家弱小而被忽视。反对者主要希望改革该州“赢家通吃”的规则,以避免未来重新选出一个民众票数低于对手的“少数党总统”,同时给两大党以外的小党更多发展空间。
内布拉斯加州和缅因州这两个小州,由于这两个州的选举人票不实行“大小通吃”的模式,但是选举人票按照得票率的分配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这两个州自学法律,历次选举的结果仍然是胜者拿走整个州的全部选票。
2004年,科罗拉多州曾提出按照候选人普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的提案,但被选民否决,因为这会降低他们在选举中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