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提高待遇、建立规章制度、招考、规范管理等措施,切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3)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市、区(经济功能区)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和教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代课时间长、符合学业标准、具有教师资格、工作业绩优秀的代课教师给予优惠政策。(一)对现有代课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坚持以区(经济功能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同一区(经济功能区)统一的代课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市、区(经济功能区)新政策出台前,原则上禁止学校新聘代课教师。
(2)逐步提高代课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我市已制定实施新的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各区(经济功能区)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实现同区(经济功能区)代课教师工资福利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
2010 10结束前,市、区(经济功能区)制定实施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工资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待遇。
(3)解决招聘部分代课教师的问题。市、区(经济功能区)根据人员编制和代课教师考察情况合理确定“代课教师”招聘指标,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自行组织招聘考试。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和招聘程序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招聘考试坚持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按照公布指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两次。2009年上半年完成第一次招聘考试,2010上半年完成第二次招聘考试。招聘人数较少的区(经济功能区)可协商委托其他区(经济功能区)代为招聘考试。
两次招聘考试期间,市、区(经济功能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一次第一次招聘考试不合格的代课教师免费培训。
(四)建立规范的代课教师管理机制。市、区(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新的代课教师管理办法,规范聘用程序,明确管理制度,防止空缺岗位与代课教师并存(中等职业学校除外)。新管理办法实施后,已备案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现有代课教师,经同级教育、人事部门同意续聘的,纳入代课教师管理;经同级教育、人事部门不予续签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代课教师现存问题基本解决后,新聘代课教师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机办〔2008〕73号)执行,并纳入代课教师规范化管理。(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珠海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性、政策性和复杂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部门责任,及时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解决辖区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相关工作和人员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切实做好教职工编制核定、招聘考试和提高工资福利等工作。
(三)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各区(经济功能区)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的责任考核,建立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监督、通报和奖惩制度。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成效显著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期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或代课教师问题出现反弹的区(经济功能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聘用代课教师的学校,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