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行法定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原因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新的物权或者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和理由,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任何人都有很强的对抗效力,与他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直接关系。只有用强制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才能明确物权的存在,公示物权的变动,既能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又能防止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职权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实行物权法定化,系统梳理物权类型,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物的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订立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契约自由是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确定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契约自由的含义。具体来说,契约自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当事人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任何一方违约时严格约束合同双方承担违约责任,还表现为当事人约定具有优先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效力,简单概括为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法设定了很多规则,但这些规则大多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来变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本质上是一部任意法。合同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根本原因是合同法充分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契约自由原则在法理上应该说是天然的,双方的约定可以在他们之间构成法律,这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我国的现实,确定契约自由原则有以下含义/理由:1)

明确契约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统一的市场需要统一的法律。在竞争的市场中,需要自由的原则。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分割。市场行为受统一的法律管辖。同时,新合同法给了市场参与者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地调动了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必将使交易更加活跃。随着社会财富的大幅增长,市场必然繁荣。因此,统一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

明确契约自由原则是为了中国不断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国际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贸易组织是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然要走出传统计划经济的阴影,这就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中国必须遵循市场原则,遵守统一规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符合国际通行的法律和WTO规则。因此,契约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入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是相互统一、相互制约的,在经济生活中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