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国土局批准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历史违法建筑和历史违法用地的若干规定》
历史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历史违法用地是指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归还的临时用地。第三条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历史违法建筑和历史违法土地的清查和处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使用者拆除或者腾退历史建筑和历史违法用地:
(一)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且无法消除影响的;
(二)占压已拓宽的道路红线;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占用地下工程管线的;
(四)占用铁路、河道、堤防及其保护用地;
(五)占用广场、绿地、学校、体育设施等场所;
(六)占用文物保护区或者严重影响文物建筑景观的;
(七)沿主要道路或重点地区、重点地段,严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
(八)影响邻近居民生活,无法消除影响的;
(九)影响现行城市规划、建设实施和管理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第五条历史建筑和历史违法用地暂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存在相邻权益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相关审批程序涉及相邻关系的,应先签订相邻协议。
在完成历史违章建筑的审批手续后,房管部门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纳入正常的房屋管理。第六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对历史违法建筑、历史违法用地行为给予一次性行政处罚:
(一)历史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四十元的罚款。
(二)历史违法用地按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三)在历史违法土地上修建的历史违法建筑,按历史违法建筑处理,每平方米罚款下限不得低于十二元。
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并按规定处理。第七条历史建筑和历史违法用地虽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但因安排生产、安排生活等特殊困难不能立即拆迁,且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可按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用户负责拆除或搬迁。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拆除房屋并办理延期手续的,由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第八条依法临时建设和临时使用历史违法建筑和历史违法用地的,应当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和临时用地占用费:
(一)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的标准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元至0.6元;
(二)临时占地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2元至1.2元;
(3)在历史性违法占地上建设的历史性违法建筑,只缴纳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3元至1.3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和临时占地费的收支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以上收费必须出具同级物价部门的证明,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九条作为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处理的历史违法建筑和历史违法用地,不得转让、出借、出租、交换、出售、赠与,不得改建、翻建、扩建。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或腾空。违者由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第十条外环线绿化带以外地区历史违法建筑和历史违法用地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收费标准
收费土地
标准等级
项目(正方形
月)
A级
副手
三电平
完全好
皮亚季
大学英语6级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6)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0.600.500.400.300.200.10临时占地费1 . 201 . 000 . 800 . 600 . 400 . 20违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1.30
1.10
0.90
0.70
0.50
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