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历史土地纠纷法
法律客观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